简介: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其作为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的属性,要求对长江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目前,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和突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更要关注或者重视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特性的研究,提出了制订《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立法的设想,具体地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建立统一有效的制度体系设计了基本结构、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保护机构的职权以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简介: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简介:“河长制”是党政负责人主导下的流域协同治理制度,是基于科层制环境管理体制之不足而创设的水环境治理制度,具有明显的问题应对特征。“河长制”的规范建构应当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双重视角加以考量。党政负责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层级管理、目标责任与相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共同构成了制度的主要内容。“河长制”在当下的流域水环境治理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面临权责配置边界不清、权力依赖特征明显、共治精神不足、与相关配套制度衔接不足等制度困境。对于这样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新型水环境治理制度,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践的辩证法观点,肯定其在当下中国水环境治理中的正向作用,同时通过相关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衔接、多元共治精神的引入,实现“河长”职责的明晰化,建立党政主导与多元合作治理的协同、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协同,为这一制度注入更多的法治品质,消解其逻辑悖论。
简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湖北农村面源污染有持续、快速扩散的趋势,已成为农村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当前农村一家一户的耕作方式和门类齐全的产业结构,高度依赖农药化肥的生产方式和无基本污染处理的生活模式,使农村面源污染呈现“点多、面广、分散、处理难”的特点。农村面源污染难以像工业点源污染那样集中治理,需要设计出一套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公共治理机制。课题组通过走访相关部门,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得基本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建立了相关数学模型。针对湖北农村面源污染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认识不足、引导不足、投入不足及细则不足等“四个不足”,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机制、民众参与机制、多元补偿机制及法制保障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