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判委员会制度有其存在的特定历史背景,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不足以消解其违背诉讼原理的特质,从立法沿革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实体裁判权的历史嬗变,并从理论角度探讨该制度的弊端。审判委员会的实体裁判权在一定程度上虚置了被告人的刑事回避权,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有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其讨论决定案件的方式违背直接言辞和集中审理的审判原理,成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最大障碍,除了理论上的先天不足,通过数据考察,审判委员会的实体裁判权存在异化运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下,必须废除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方能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
简介:传统中国行政机构中,监察机构一直作为重要的部门存在,监察人员素质的高下与优劣,决定了监察制度这一强大政治防御工程的运作及其效果的好坏。[1]如今,我国监察委员会进入试点阶段,监察人员的选任作为监察委员会的首要工作,一方面,要立足于现代吏治经验创新发展的同时,另一方面,对古代监察人员选任的标准也应尤为关注。纵观古今,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监察人员的选任作为吏治的重要内容,其发展的兴衰与监察权力的行使和监察机构的运行有着密切的联系。重温古代监察人员的选任标准,不仅是对本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对中国传统吏治文化的延续和发展。如何在古今吏治不同的背景下,借鉴古代监察人员选任标准为当今监察委员会人员的选任提供可行性意见,是本文关注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