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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意大利刑法学家恩里科、菲(EnricoFerri,1856—1929)在不少中外刑法学和犯罪学论著中被称为龙勃罗棱刑事人类学派的继承人或资产阶级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他的有关学说被斥之为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为资本主义制度存在和增长的犯罪现象完全推卸责任”,“并为资产阶级在镇压自己政治对手的斗争中放开手脚”,长期受到严厉批判。作者认为菲基本上是一位进步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者,他的刑法思想包含着不少进步的和科学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他甚至接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影响,并试图

  • 标签: 刑法思想 政治犯罪 资产阶级民主 政权 犯罪人 历史唯物主义
  • 简介:本文主要探讨巴欧的事件哲学中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命题,以此揭示事件哲学的理论基础。巴欧认为,事件主要存在于事件场所,事件场所部分处于情境中。海德格尔追求的存在之真理及其场域是普遍的、稳定的和常规的,而与之相对立的是特殊的、不稳定的和非常规的,巴欧将这种非常规的多元称为事件场所。巴欧将集合(情境)与幂集(情境状态)之间的差异,融入对存在的理解中,并根据存在在情境与情境状态中的表现与再现的形式不同,将其分为常态、赘生物与奇点三种类型。奇点反对赘生物和常态,它可以被表现却不能被再现,它属于情境,是一种元素,而作为子集不能被再现于情境状态中。它是历史存在的本质属性,尤其是事件场所的本质属性。事件场所与情境中的奇点,即独特的多元密不可分。但不是所有的情境中都能够有事件场所,巴欧将情境分为自然情境、中立情境和历史情境三种类型,只有在不稳定的历史情境中,事件才有可能显现。事件由其所在的事件场所与自身共同构成,它是不可在情境中显现的元素,但又超越了情境中的运算方式,虽不能被计为一,但也不能归为零,它呈现出一种“超一”的姿态,与情境相关却超越了情境,而这一切构成了具有独特性质的事件。事件是真理的起点。真理是情境的无穷子集,包含着无穷无尽的踪迹。真理是难以察觉的,它在知识里凿洞。巴欧借助保罗·科恩的数学概念“脱殊”,说明真理是被假设完整的脱殊忠诚程序所积极调查的那些项的再集合。真理不符合语法规则,正如事件不符合情境规则一样。他还借用科恩的“力迫”证明法,证明真理的存在。他将真理的生成绘成一幅复杂的“存在的十字架”图式,以此描述真理生成的脱殊途径。这是一幅真

  • 标签: 巴迪欧 事件哲学 理论基础 存在类型 情境类型 真理程序步骤
  • 简介:公司设立登记是公民自主创业经营的“门槛”,通过立法对个人、企业、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等法律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分配,是国家管理公司设立活动的基本手段。与之配套,立法中权责的一致、执法中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统一,司法中公力救济(矫正)机制与私力救济手段、目的的协调,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目标实现的必备条件。当前公司设立登记中行政权力与责任不一致,行政执法、刑事纠错与民事救济彼此脱节,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与救济,这既有重刑轻民、大政府小社会等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状况等原因,也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统一的法律理念缺失,法律背后利益博弈的失衡,以及人为、机械割裂刑事、行政及民事(实体与程序)的错误法律观和司法观的影响。

  • 标签: 公司设立 权力(利) 责任分配 救济机制
  • 简介:“法学家法”(Juristenrecht)又称“学术法”、“学理法”,指法学家通过学术研究活动所获得的法,它与其他法的渊源和形式密切相关,是实在法的一种重要的渊源和形式,但国内学界对其专门论述很少,对其属性也颇有争议,所以有必要加以探讨。我们的探讨以对此问题有系统论述的埃希等人为切入点,然后从法律渊源的角度作一些研究。

  • 标签: 法学家 家法 学术研究活动 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 实在法
  • 简介:2009年9月24—25日,我在辽宁大学参加第22届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年会,会议的主题是“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这一题目要求首先厘清什么是大陆法系。这是一个需要不时更新其理解的术语。“大陆法系”首先是一个地缘政治学的概念,它源于欧洲大陆与英伦三岛由英吉利海峡造成的区隔,海峡两岸联络不便造成了彼此的法律特性,联络一旦达于便捷,个性是要消除或和缓的。

  • 标签: 大陆法系 塞林 2009年 外国法制史 地缘政治学 英吉利海峡
  • 简介:<正>1990年6月29日晚7时许,英国伦敦泰晤士河畔,灯火通明的国际海事组织大厅里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尔议定书”或“议定书”)的54个缔约国、42个观察员国家和50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200多名代表经过十几个月的辛勤努力和艰苦谈判,终于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鼓掌通过了经修正的议

  • 标签: 蒙特利尔议定书 非缔约国 国际海事组织 非政府组织 缔约国会议 发展中国家
  • 简介:活法理论是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希法律社会学思想的根基。活法来源于社会本身,它是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国家法只是整体的法的一部分,它无法涵盖所有的法律。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制定法的同时,立足于社会事实本身,提倡法官的“自由发现运动”,注重司法解释、法官的司法经验及社会惯例,并赋予其基于社会发现与法律事实的自由裁量权,使国家法与活法实现良性互动,对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及司法进步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 标签: 司法审判 活法理论 国法 博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