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7
340 个结果
  • 简介:1案情简介2009年12月26日20时.刘某驾驶鄂CRV吉普车载王某、李某从京珠高速公路金口出口,在连接线路段与某市南环线交汇处(T字型路口)冲过防护墩,落人路边水塘,造成三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次日上午8时,管辖地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 标签: 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 思考
  • 简介: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所涉及的具体鉴定委托要求各式各样,但在实际检案中,由于程序或技术等问题,时常会碰到对委托人所提出的鉴定委托要求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而需作退案处理的情况。由于程序上的原因而退案的,在受案合同评审时或鉴定过程中即可予以作出。目前所面临的诸多退案主要是由于技术原因,技术原因分为外部因素(如鉴定要求的表述、鉴定材料条件及自然条件等)和内部因素(如鉴定机构设备配置、鉴定人能力等)。为了进一步完善退案程序,研究这一类案件退案的技术性原因,并探讨退案说明文本材料的书写规范。

  • 标签: 程序 退案原因 退案意义 现场勘验 文本格式
  • 简介:编辑同志:一天晚上,杨某驾驶出租车将一行人撞倒。杨某停车后发现行人已经死亡,当即打110报警并保护现场直到交警赶到,向交警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的经过。后经交警认定,杨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后来的诉讼阶段,杨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接受审判。对杨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审判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驾驶员肇事后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责任,杨某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肇事经过,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能作为自首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行为符合刑法总则中规定的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请问: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梁竣峰梁竣峰同志:交通肇事是在交通运输中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或财产,迅速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这确实是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行政责任角度看,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

  • 标签: 交通肇事者 可否认定 报警投案
  • 简介: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功能汽车”逐渐进化为“智能汽车”,智能汽车将可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先普及的人工智能产品.智能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在提高驾驶安全性和运输便利性的同时,其危险性也不可避免.当智能汽车在自动驾驶中造成重大损害时,以人类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及刑事责任规则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中暴露出局限性,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难以明确.作为对人工智能产品刑法规制的应对,一方面,刑法应当区别于传统汽车相关操作主体,对其规定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过失责任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刑法要立足于智能汽车的人工智能特征,对自动驾驶造成的损害不能直接归因于人类行为时的刑事责任承担与分配予以明确.

  • 标签: 智能汽车 自动驾驶 交通肇事 刑事责任
  • 简介:《律师世界》1997年第7期刊登了谢毅超的《该交通事故的报案责任人是谁》(以下称《谢文》)。笔者认为,《谢文》中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谢文》中有两处重大逻辑错误1.《谢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末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末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认为《谢文》中所提交通事故的焦点是,谁应对本报案负责任,从而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责任。同时,《谢文》又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不是车车相撞或车人相撞,而是该车自身翻车,就交通事故而言

  • 标签: 交通事故责任 各方当事人 责任人 归责方式 处分财产权 人民法院
  • 简介:半年前,我的一辆货车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坏,对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损货车被送进一家汽车修理厂修好,但因肇事方不愿支付2万余元修理费用(该车未投保),我又无钱垫付,修理厂拒绝我提车。该货车是我从事生产经营的唯一工具,若不能提车,停运损失将不断增大。此前,我已向法院提起了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问:可否就车辆修理费用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呢?

  • 标签: 交通事故 修理费用 先予执行 车辆 汽车修理厂 财产损害赔偿
  • 简介: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机动车辆总量不断增加。在人们交通法规意识有待增强、交通管理制度尚待完善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依然高发,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也为数甚多。在传统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人们逐渐意识到车辆碰撞导致性能下降而产生的车辆贬值也是权利的损害,车辆贬值诉请逐渐增多。但是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于是否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存在较大争议,导致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不易确定车辆贬值费,同案不同判。而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观之,显然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能够获得较大的法律和社会效益。完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制度,应当增加车辆贬值损失险种,建立和规范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机构,依法依理确定车辆贬值损失数额。

  • 标签: 车辆贬值费 法律经济学 车辆贬值险
  • 简介: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侵权方对受害方负有损害赔偿义务,为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修复财产,受害方一般会要求侵权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侵权方以其所驾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由,拒绝垫付任何费用,少数侵权方垫付费用后未保留相关证据;极个别受害方在接受侵权方的费用垫付后,拒绝配合侵权方主张相关的权利。

  • 标签: 受害方 王先生 相关费用 侵权人 保险责任范围 住院伙食补助
  • 简介:道路交通环境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市综合形象,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玉田县人大常委会以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安全有序道路交通环境为出发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代表视察、专项监督、工作审议、跟踪督查等多种形式,全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建设。

  • 标签: 道路交通环境 人大常委会 安全建设 人民群众 玉田县 河北省
  • 简介:原告:龙建康,男,27岁,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占元,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禄,云南省永胜县民族中学教师。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中洲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绍华,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建国,男,36岁,云南省永胜县人,施工员。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杜亚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严胥,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工作人

  • 标签: 永胜县 云南省 建筑工程公司 交通局 赔偿纠纷 建设工程
  • 简介:<正>现代高速运输工具的迅猛发展,既给人类带来了福音,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人类带来了伤害。在我国,伴随着公路建设,道路高速运输蓬勃发展的同时,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在万人以上。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6万多起,死亡10万多人,受伤致残的人数更多了,给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人们精神上留下了永久的创伤,由此引起的致人伤害赔偿是个挥之不去,又不能不说的沉重话题。

  • 标签: 道路交通事故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人 交通事故死亡 部门统计 肇事方
  • 简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新提法,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之定义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赔偿的最主要依据,

  • 标签: 事故认定 行政可诉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管理部门
  • 简介:刑法学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大。在立法者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罪后心理态度无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应属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意义。对单纯的逃逸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进行争论并无实际意义,只有对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故意实施或加入控制死亡危险进程的因素这一情况进行研究和区分,才会有助于正确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罪过 不作为 故意杀人罪
  • 简介:在开车途中不慎将一名老者撞伤.而作为司机非但没有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反而延误治疗致人死亡.为逃避责任.竟然驾车抛尸逃逸。原本是一场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最终演变成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狠心司机受到法律严惩。

  • 标签: 故意杀人案 司机 交通事故 一审 交通肇事案 致人死亡
  • 简介:<正>一、基本案情2009年8月11日11时50分许,被告周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货车在常熟市某服装厂内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货车车尾将步行的石某撞倒,造成石某受伤。2009年8月25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周某驾驶机动车在事故地倒车时,未能察明车后情况,是造成该起事故的

  • 标签: 因果关系认定 巡逻警察 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交通肇事 全部损失
  • 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交法》)公布实施后,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保险赔偿问题上出现了广泛激烈的争论.可概括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以《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为据.从强制保险的概念出发.认为无论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大小.均应依据该法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偿.第二种意见以《保险法》第五十条为据.从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的概念出发.认为应视机动车驾驶员责任大小.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立保险赔偿的数额。有人将其称为《道交法》与《保险法》之争。

  • 标签: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驾驶员 《保险法》 适用 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