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7号指导案例,明确将汽车销售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其背景是理论与实务中对该问题存在分歧。运用文义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方法并考察我国司法实务中更普遍的实践,应当确认汽车消费属于消法的适用范围。但是,该指导案例尚存在缺陷,表明指导案例制度尚需完善。
简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简介: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简介:在抵押物的转让关系中,受让人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然应当是转让人。即使转让人具有告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的义务,也仅是一种附随义务,决不应该以此作为协议效力有无的判断标准。若受让人用付出相当价款而获得的抵押物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有违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因此,法律完全可以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物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权,其不仅可以促进交易,增强抵押物的利用效力。而且抵押物的物上代位制度,同样可以防止抵押人逃避担保责任。
简介:<正>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核准从事区域性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二、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行记录制度。达到一定记录次数的客运服务驾驶员,应当参加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组织的教育培训。记录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局制定。”
简介:挂靠车辆运营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中普遍存在,对于挂靠车辆驾驶员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因为挂靠关系中存在“两个雇主”而呈现一定的复杂性,具钵司法实践中必须慎重判断。本文主要对被害人对于被告主体选择以及赔偿责任主体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认为法院对于原告如果执意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只能适用驳回诉讼请求而不能适用驳回起诉,公共交通汽车运营的公益性排斥挂靠雇主与公共汽车公司内部约定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简介:乘客由于乘坐公交车而发生被他人伤害可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存在争议。本案例撰写者对乘客与公共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客运纠纷的法律适用,公共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民事责任作了分析。
简介:'互联网+交通'的兴起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新型出行方式——网约车。关于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是否合法等问题伴随着该业态发展的始终。近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确认了网约车的合法性,明确规定私家车符合法定条件可接入平台参与运营。立法的这一选择,背后有诸多理论与现实的考量因素。综合运用法经济学中利益衡量理论、成本收益理论等分析方式,解构这一制度选择的合理性,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将助益于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提供出行服务的良性发展。
论汽车销售的消费者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案例评析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王克忠追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是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王学专诉马红军、马红军诉张伟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挂靠车辆驾驶人员致人伤害责任的分析——冯海英与左洪之、单忠及中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公交客运中承运人责任界定及法律适用——梁夏诉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城市公交运输服务合同纠纷案
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