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已于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确立了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以及对律师追偿的制度,这不仅平衡了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对于促使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办案的督促力度,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规定比较概括。原则,因此,对在理论上如何理解,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等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本文仅就相关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
简介: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因诱导、唆使委托人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而被提起公诉;律师张某隐瞒当事人造假擅自上诉而被法院训诫,而委托人拖欠诉讼费的情况更是时有耳闻。在人们享受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确实出现了一些不够和谐的声音,这也直接反应在了法院审理的案件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正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出现。律师不仅是案件的代理人,而且直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之中。实践中,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镜像一:律所谎称能够影响裁判结果委托人质疑合同效力2006年2月20日,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F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某律师事务所作为F公司在一起案件中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