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条款,消解了实践中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相应条款的合法性危机。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公司法中的“另有规定”条款之立法筹划与司法裁判问题学界少有系统性研究。从实现章程自治的制度初衷而言,未来公司法规则之修订应充分利用“假设交易”方法、“遵守反之则解释”方法与“单向缺省”方法重新塑构其中的缺省性规范,以进一步明确并扩展公司章程可“排除”的规则范围;同时,相关案件之司法裁判应抛弃公司合同主义的裁判路径和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二元界分的裁判标准,转而采用“目的性标准”与“公正度标准”,以团体法标准从实质意义上判别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决议的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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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文稿编辑1.编辑:论文标题使用三号黑体,以20字以内为宜,可以使用副标题;作者姓名使用四号宋体,置于标题正下方,若有多位作者须按序排列;中文摘要和关键词使用小四号宋体;"[摘要]"(小四号黑体)200字左右,"[关键词]"(小四号黑体)3-5个;正文使用小四号宋体;全文使用固定值25磅行距;全文字数以4000字—8000字为宜。2.英文:标题、作者姓名、摘要、关键词的英文翻译附于文后。3.译文投稿:以翻译文章投稿者,请附寄原文及原文作者授权翻译的书面许可。4.文稿注释采用脚注,置于标点之后的右上角,以"[]"标明序号;作者和正文连续注码,
简介: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