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
简介:警示录"起诉书指控的三项罪名属实,我认罪。我存在滥用职权行为,对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18多亿元应该承担责任。我受贿1600多万元属实,我认罪。"2014年4月16日上午,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正厅级巡视员杨先静一次次诚恳地向法庭坦白认罪。他还多次提到社会上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句民谣,表态他不信这话,相信法律公正,彻底悔罪,希望得到从宽处理。一个厅级官员,受贿1000多万元,挖空心思帮助矿老板窃取国有铁矿,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8.9亿余元。杨先静贪腐案庭审,揭开了这起数额惊人的矿产腐败黑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