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丰都县罗边槽村一社(现为重庆市丰都县罗边槽村五社)。法定代表人陈仕富,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向定林,该社会计。委托代理人黄平,重庆市丰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包叙定,该市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傅强,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刘炳国,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丰都县罗边槽村四社。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由于土地补偿费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限属于集体资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了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因此,发包方应充分尊重承包方的自由选择,对于承包方放弃统一安置的不能强行进行统一安置和分配。
简介:本诉因人民政府的确权行为发生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前。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时人民法院仅收受诉状,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了若干年之后才决定立案受理,由此而引发了一场本诉应为行政案或民事案的主管争论。笔者试从案件的立卷与审查、受理与立案、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与选择、诉讼时效利益的保护等方面予以求证。
简介:3月7日,海南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诚一行前往陵水县,深入本号镇芭蕉村走访慰问,开展扶贫工作调研。他强调,各级法院要主动服务扶贫工作,妥善处理土地确权等民商事纠纷,为脱贫攻坚、建设美丽乡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罗边槽村一社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否必须统一安置、统筹分配?——梅桂华与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湖堤村民委员会、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湖堤村第八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
吴川市大凌田村不服吴川市人民政府山岭确权案——本案属民事类性质案件抑或行政类性质案件?
省高院刘诚副院长在定点扶贫村调研时强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全力推进精准扶贫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