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甲、乙二人系朋友,一日甲借乙的新车(价值890元)去某处参加自学考试。报名完毕,甲将他人的一辆新车(与己的车相似)当成是所借之丰,用钥匙开锁时没能打开反而因用力过猛把钥匙拧断在锁内。甲因对己的车不太熟悉,就一直认为这辆车就是所借之车,遂把车子搬到附近的修车处,让修车人把锁撬掉又换了新锁后返回。甲还车时经乙辨认不是自己的车子,乙和甲随即返回某处把自己的原车取回,甲先推回的那辆车二人则据为己有。对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理由是:甲把他人之丰误认为是自己所借之车,这是甲在主观认识上发生了错误,当甲返回还车时发现不
简介:江苏郑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汤波律师在《律师世界》1994第7期上撰文《这起伤害案这样处理对吗?》,文中介绍:1993年8月19日,张某请本村李某等人为大工,赵某等人为小工,由李某作为承包人为其建房。当晚安装水泥预制板时,格极突然断裂,将房下站立的小工赵某砸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为此赵某起诉张某,要求赔偿。该案法院审理结果为:以张某为被告,以某预制厂及李某为第三人,三方分担赔偿费。汤波律师认为,应由张某与赵某为共同原告,某预制厂和李某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某基层法院的处理及场波律师的认识均有不妥。本案涉及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一,大工李某等人、小工赵某等人均与房主张某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