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行政化的裁判程序,中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有违现代司法规律,遭到了部分学者的批评,但是目前相关批评并没有对其合法性构成威胁。因为其拥有仁政、慎刑和优良文化传统等光环,立法者对其钟爱有加,使大多数人失去了对其展开反思和批判的勇气。要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进行有效的批判,就必须首先揭去其面具,还原历史真相。帝制时代的中国皇帝们之所以创建死刑复核制度,是出于集权保位、保有天命和粉饰"作民父母"的需要,其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带有鲜明的专制集权色彩。故就本质来说,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今天,我们应当将其废除。但鉴于长期以来该制度具有一定的纠错和救济功能,故也不能一废了事,而应在废除它的同时建立死刑案件的第三审程序,以弥补中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在救济和纠错上的不足。
简介:回避制度初显于西汉而成于东汉。西汉时,为巩固中央集权,防止分封的诸王特别是同宗兄弟和后室同宗外戚篡权,在官吏的任用上原则规定:“王国人不得宿卫”,“王舅不宜备九卿”,已具有回避的意义。东汉时,防范和限制官吏利用亲朋关系循私枉法的亲属回避、职务回避和地区回避制度已初步形成。在亲属、职务回避方面规定;“后官之家,不得封候与政”,“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在地区回避方面,实行三年一大考的“考课”制度,以考课的成绩,决定官吏的升迁降调,重新安排职务,进行官吏交流,防止地方官吏在—地长期任职,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和地方努力。但在具体运作上,东汉地方官员转动太快,造成许多不良后果,以致地方官任职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