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时常发现一些肇事者考虑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怕与被害人纠缠不清等原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见死不救”,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既没有逃逸行为,也没有进行救助,即“见死不救”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拟对这种情形作一探讨。
简介:2001年8月13日至27日,我参加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举办的亚行技术援助项目第一期境外培训———赴澳大利亚道路交通管理业务培训。在澳期间,我们先后听取了维多利亚州公路交通局、警察局和新威尔士州RTA交通控制中心的专家关于道路安全、事故“黑点”研究、交通安全教育、智能交通等专题讲座,参观了维多利亚州(墨尔本)、新威尔士州(悉尼)道路交通监控中心和维多利亚警察局及泰科电子产品公司澳大利亚分部,实地考察了墨尔本、黄金海岸、布里斯本、凯恩斯、悉尼、堪培拉等城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情况。澳大利亚地域辽阔,交通发达,环境优美,是一个美丽富饶的花园式国家。该国面积有769万平方公里,人口1908万;道路资源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