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法院能否变更起诉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颇具争议。现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司法改革措施正在逐步展开,使得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又出现新的问题。以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样态为标准,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模式可分为“由重罪转轻罪”、“由轻罪转重罪”以及“平行变更”3种。对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应当在不同的变更模式下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研讨,应正确适用罪数区分理论,充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与辩护权保障原则。为了增强法律规制的实效,应当完善刑事立法,科学设置罪名,增加“起诉罪名不成立”判决无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具体形式、细化保障辩护权的相关规定。
简介:在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趋势下,案件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这就造成一些电信诈骗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罪名的认定就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根据帮助取款人的行为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既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具体如何认定的标准却不一,需要通过对帮助取款人的帮助取款行为从理论和立法阐释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理清了帮助取款人在没有和诈骗者共谋的情况下,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的条件,或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条件。
简介:【摘要】近年来,随着银行金融事业的发展,银行卡的出现,我国也逐渐迈向塑料“货币时代”。银行卡的出现的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方便,但是,银行卡的出现和使用,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风险。但对于利用银行卡犯罪该如何用法律来惩罚,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争议却很大,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利用银行卡冒领存款,该给予定什么罪。【关键词】银行卡信用卡诈骗盗窃侵占冒领自1985年中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我国也逐渐开始一步步迈向“塑料货币”时代,然而,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利用信用卡犯罪不论是在犯罪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客体,还是社会危害性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1]。而我国法律对利用信用卡犯罪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上均存在着较多的争议,这些法律漏洞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本文就对利用信用卡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界定利用信用卡实施的的各种犯罪界定有所裨益……
简介:刑法中选择性罪名在确立时存在的瑕疵,使之面临无法妥善的区分、处断一罪与数罪等理论与实践疑难。应当以“评价一罪-科刑-罪一并罚数罪”这一理论框架解决选择性罪名的罪数难题:以罪名确定之后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能否完整评价案件为原则筛选出评价意义上的一罪,在行为事实不能以一罪的犯罪构成准确评价时,就成立评价意义上的数罪。在评价意义的数罪中,若存在并罚阻却事由,则成立科刑一罪,若不存在,则实行并罚。由此,选择性罪名原则上成立评价一罪,例外的可以成立科刑数罪。这一结论可以妥善解决选择性罪名的罪数难题,其所借重的罪刑均衡原则符合正义理念、刑法原则与规范的体系功能,从内容、应用与方法论上也足以确保具体观点与结论不会过多受到德国竞合论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