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7
322 个结果
  • 简介: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邯郸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努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的新要求,从把握立法的“选项权、起草权和审议权”等方面,努力当好立法主角,积极探索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新路径。

  • 标签: 立法工作 主角 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权 邯郸 市委
  • 简介:国歌作为国家象征的“第-声音”,代表了-个国家的气质、血脉、文化和历史.我国国歌法立法工作经历了代国歌身份确立、代国歌身份反复、正式国歌身份确立、国歌专门立法四个阶段.经过多轮审议和征求意见,《国歌法》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歌法》框架结构较为合理,立法本意与初衷表述更为全面,出台国歌标准曲谱和官方录音标准等措施具有进步性与合理性.但在奏唱播放国歌场合、亵渎国歌法之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商榷之处.未来应重点解决好相关标准、配套细则和解释的制定及对国歌法全面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 标签: 国歌 立法 严肃性 评析
  • 简介: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地方立法活动的延伸,是检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手段。我国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起步较晚,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概念等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总结理论与实践,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我国地方立法应当在建立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提升评估信息透明度、做好中央与地方的统筹与兼顾、处理好评估各环节的关系等方面加以完善,并在立法后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环节积极构建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

  • 标签: 地方立法 评估制度 立法后评估制度
  • 简介:摘要罗马法对后世私法的影响甚大,罗马法中的很多制度,都为后世立法所学习、引用、继承,在世界资本主义立法历史上,《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编撰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的继承制度无论是对后世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继承制度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罗马继承法的立法思想进行探讨,以求揭示当时的深刻立法思考,并将当时这方面的立法思想和现代继承法立法思想放在一起进行研究,并希望从中得出一些学习法律的启示。

  • 标签: 罗马 继承法 立法思想
  • 简介: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 标签: 物权编立法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变动 物权客体
  • 简介:习近平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到法治领域,其实就是习近平共享发展理念的立法建构问题,也就是在立法活动中通过追求良法之治、崇尚科学立法、遵循渐进立法来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将权利和资源更多地分配给人民群众,制订出更多的、具有共享发展内容的良法,以达到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的。

  • 标签: 习近平 共享发展理念 科学立法 共同富裕
  • 简介: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实施下显现出来的问题愈来愈多,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更好的研究融资租赁合同,对于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笔者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最后对我国融资租赁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 标签: 融资 租赁 合同 立法建议
  • 简介:随着信息时代来临,手机已成为生活必需品。手机短信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被人们称为"第五媒体"。但手机短信业务日趋繁荣与法律监管空白渐显,为滋生垃圾短信提供了空间。这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随着垃圾短信侵权频发,亟待填补如垃圾短信法律概念界定、立法规制缺失、部门监管不力、违法成本较低等诸多法律漏洞,全方位对垃圾短信进行法律规制,建立长久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以便于规制市场秩序,构建有序的法治社会。

  • 标签: 手机 垃圾短信 立法规制
  • 简介:“我们要力争把这部法规修改得更加完善,真正做到立得住、叫得响、行得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一个较为完善、趋于精准、基本成熟的法案文本。”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在《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如是说。

  • 标签: 立法听证会 信用信息 河北省 开门立法 草案 社会
  •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0年如期形成,就地方性立法而言,应以经济纠纷事实为导向,细化实施性立法;以经济秩序重构为指向,加快回应性立法。以地方区域法治为方向,发挥自主性立法;通过习惯风俗入判、司法判决固化习俗、区域司法合作等三项原则,严格立法权限代理制度、建立法律冲突裁决制度、完善规范清理制度体系,建构司法型立法体制机制,从而实现立法“后体系时代”地方法治建设进程中公共契约精神的解放。充分适用中央立法授权,建立司法型立法模式,授权判决型规则产出,从立法供给侧改革,全面落实“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推动法治秩序的善化

  • 标签: 后体系时代 实施性立法 回应性立法 自主性立法 司法型立法
  • 简介:假冒专利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从国家专利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由于假冒专利侵犯的客体之一是专利权人的商誉,而不是专利权-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并且在专利领域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因此,仅规定假冒专利不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 标签: 假冒专利罪 立案标准 犯罪构成
  • 简介:基于《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伪造货币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述了伪造货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伪造货币保护法益、法益与构成要件的关系、伪造货币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等角度出发,提出了伪造货币保护法益为货币的公共信用,主观构成要件以“意图流通”为必要,以期进一步明确伪造货币罪犯罪构成要件,界定罪与非

  • 标签: 伪造货币罪 法益 公共信用 构成要件
  • 简介:危险驾驶的创设基于风险刑法在风险社会中的运用,是典型的危险犯。该应为故意犯罪,即使出于原因自由行为(醉酒)的考量,也可以知晓对驾车有认知,便是对危险状态的主观放纵。无论是从危险的紧迫性,还是标准的明确性出发,危险驾驶都是只需满足实施类型化行为即可构成抽象危险犯。依据“抽象危险——具体危险——实害结果”的演变路径,推导可知抽象危险犯是指没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危险驾驶亦满足此规律。

  • 标签: 危险驾驶 抽象危险 故意 未完成形态
  • 简介:单位行贿与行贿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文章首先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上对单位行贿的特征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单位"的范围和单位意志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单位行贿犯罪认定因素的司法判断规则、证据规则及刑罚配置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单位行贿的司法认定抛砖引玉。

  • 标签: 单位行贿罪 单位意志 刑罚配置
  • 简介:小产权房问题已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当前,在对小产权房的治理中刑法频频介入,且司法实践常以非法经营规制其开发、出售行为。然而在规范层面,该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兜底条款中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从政策视角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表明对小产权房开发、出售行为应当持审慎入刑原则,且该行为客观上顺应了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价值趋向,故不应以非法经营进行评价。但此类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 标签: 小产权房宅基地 非法经营罪情节犯 行政违法行为
  • 简介:在认定诈骗的财产损失时,有整体财产说、个别财产说、二分说三种不同主张。对于非经济交易类的诈骗案件,基于目的失败论,财产损失为被害人所交付的财产价值;对于行为人提供了部分对价的经济交易类诈骗案件,行为人给付的财产不是犯罪成本,财产损失应为被害人交付的财产价值与行为人给付的财产价值之差;对于行为人提供了相当对价的经济交易类诈骗案件,财产处分自由或交易诚信都不是诈骗所保护的法益,与被骗人交易动机或目的背离均不是刑法上的财产损失。实质的个别财产说不恰当地扩大了诈骗的保护法益,整体财产说更为合理。

  • 标签: 财产损失 实质的个别财产说 整体财产说
  • 简介: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认定,对于"为索取债务"要素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合理定位;认定上,不在于双方之间的债务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行为人主观目的和拘禁手段;对象上,只能针对债务人本人而不能指向以外的第三人。以此来准确把握索债型非法拘禁的本质,司法实践中做到公平、公正。

  • 标签: 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 非法拘禁罪 司法认定
  • 简介:2016年年底,天津摆射击摊的老太赵春华被以非法持有枪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2017年1月26日,也就是农历腊月二十九,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赵春华终于走出看守所,回家过年。

  • 标签: 情理法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非法持有枪支罪 危机 入罪 仿真
  • 简介:无论是主观说、客观说还是立法者意思说都无法对为何要单独设立介绍贿赂作出圆满的解释。介绍贿赂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具有独立成之必要,介绍贿赂不是贿赂类犯罪的共犯,而是实行从属性之例外,成立此不要求贿赂类犯罪达到了着手阶段,只需行为人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即成立此的既遂。如果没有介绍贿赂就无法处理正犯未着手的行贿行为,而介绍贿赂可以堵截处罚漏洞。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打击,符合加强对腐败打击力度的刑事政策,且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 标签: 介绍贿赂罪 抽象危险犯 实行从属性 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