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倾销是指一国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对被销售国造成损害的行为。为了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借鉴了外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经验,并基本上与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基本原则接轨。但是作为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法规,《条例》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作出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一大疏漏。下面笔者就建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反倾销司法审查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一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必要性(一)符合我国
简介:反倾销规则是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其规则非常严密,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及反倾销的程序。WTO成立以后,各成员方纷纷修改本国的反倾销法律,我国于2001年12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使之与WTO的反倾销规则相一致。同时,也在积极利用WTO反倾销规则来反对他国反倾销的滥用。2001年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欧盟对我国石材业反倾销申诉案,经涉诉的我国27家企业的积极应诉,终以欧盟撤诉,我方取得全面胜利而告终。这是我国按照WTO原则建立自我保护体系,有效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意味着我国政府也将利用反倾销这把“利剑”来保护国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