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淡水养殖的水体环境中生活着许多非养殖水生动物,或敌害尘物,有的会直接侵袭所养殖的水生动物,或与其争食;有的会使水体环境变坏,水质恶化,导致疾病发生。因此,在放养前或养殖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清除或预防其侵害养殖对象。此外,在养殖过程中水生动物常会受到细菌和寄生虫的传染而发生各种疾病,在疾病治疗和敌害消除与预防时,使用的药物和处理的方法不当,会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一)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和渔药;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用生物制品;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二)禁用渔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