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李某与陈某1994牟10月合伙购置一条挖沙船,经营一段时间后,因生意不好而停工,停L期间,李某与陈某轮流看守,每班半个月。1995年春节期间。李某李利用值班看守的方便条件,背着陈某特挖沙船上价值8000余元的机器设备拆下来处理了,船体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陈某发现此情况后,就找李某询问,李称不知道。陈某认为机器设备是在李某看守期间被他人盗窃的,李某应承担损失。而李某一再申称不知道情况,不同意承担损失。后陈某得知李在其亲戚的帮助下处理过挖沙船设备的线索后,再次找李某询问,李某认为陈某是在无理纠缠,便开口骂人,并将陈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陈某连以“故意伤害”和“合伙财产被盗”为由向派出所报案。经
简介:<正>《法学评论》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司法实践栏所载案例,我认为对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不应定盗窃罪或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虽然秘密窃取了空白现金支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没有盖印或签字的支票不属于有价证券。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填写金额的支票是没有价值的,被告人仅凭空白现金支票并不能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钱财的目的。所以,窃取空白现金支票只能算是一种盗窃行为,尚不够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空白
简介:毛某华、林某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对买卖型担保进行处理的逻辑起点是对通谋虚伪表示的认定。然而,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法理和既往判例分析得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仅体现为生活“意愿”和“目的”,并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试图实现的规范目的存在根本矛盾。错误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症结在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则的混乱理解。此外,案涉合同项下的买受人林某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可得对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