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涉及支付宝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典型类型:一是直接窃用"支付宝"账户金额的行为,二是窃用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金额的行为。前者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所有权,后者则造成对被害人的债权的侵犯。不同的分析路径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支付宝犯罪出现同类不同判现象。根据不同罪质之间的本质分析以及结合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直接窃用"支付宝"账户金额的行为宜定为"盗窃罪",而对窃用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金额的行为宜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简介:在采访开始前,秘鲁驻华大使胡安·卡洛斯·卡普纳伊会见了本刊记者。在听过杂志历史和现状的介绍后,大使表示秘鲁和中国于2013年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政治上,2016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了秘鲁,使秘中关系又上了一个台阶;经济上,中国是秘鲁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文化上,两国都是有着悠久灿烂文明的古国,同时秘鲁的华人社区在拉美也是最大的。鉴于
简介:北宋元丰五年,宰相富弼退休后闲居洛阳,好友文彦博时任洛阳留守。一次,富弼向文彦博提议,组织一些年龄相仿、资历相当、性情相投、口碑良好的“国老”(卿大夫退休)和“庶老”(一般官吏退休),仿唐代白居易“香山九老会”形式,置酒相乐,定期聚餐。他们按年龄为序,轮流做东,时人称之为“洛阳耆英会”。聚会确定了“老而贤者”12人,并由“耆英会”中的老幺、
简介:秘密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直接转移平台账户内资金和转移平台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等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两种行为方式,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而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从刑民结合的角度来看,应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刑事认定可突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指令运行行为的思考,民事认定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账户权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把握。
简介: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钱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与财产处分的特征。在该过程中,支付宝平台没有选择可能,只能根据支付指令转移资金,不符合诈骗罪被骗主体有处分财产选择权的教义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款,论证转移支付宝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循环论证之嫌。实践中从他人微信账户中转移资金、通过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股票账户中转移股票、从他人财付通账户中转移钱款等非法行为,一般都依照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可以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简介:叶得宝同志于1995年大学毕业后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接待科副科长、科长,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2012年9月任机关服务中心主任至今。五年来,他团结带领同事们认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敢于担当、勇于奉献、善于创新,使省高院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2013年被授予“全国法院机关后勤服务先进个人’称号,2014年荣获“山东省劳动技术能手”和“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2017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简介: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天津市某区检察机关共受理“e租宝”案件4件5人,涉案5人为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或者营业部负责人(经理),公安机关均以个人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罪名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人涉及500余人,涉案资金5300余万元。
简介:利用支付宝"蚂蚁花呗"等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套现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行为人通过支付宝平台套取信用卡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套取蚂蚁花呗资金的,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但是,这种行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达到了数额标准的,构成诈骗罪。提供花呗套现服务的不法中介和商户,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但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简介:天高风轻,光影明亮。“兰州蓝”的蔚蓝色,把古金城映衬得更加绮丽清新。高楼与兰山比肩,大道与黄河竞跑。丝绸古道上的黄金地段甘肃大地,一派生机勃勃的喜人景象。
简介:武汉民营经济发展到了关键节点,新民营经济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根本需求,是根据市场发展趋势提出的准确研判,也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简介: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及其使用去向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足以代表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普遍态度的《支付宝服务协议》与《财付通服务协议》均未确认用户对利息的所有权,由此引发新的法律问题。基于法律位阶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认为:当事人不可依约定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变更利息的权属;未经用户同意,部门法规无权规定利息的使用及去向。
简介: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该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窃用“支付宝”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刑法定性
海内相邻,携手并进——专访秘鲁驻华警务联络官古斯塔沃·阿罗约上校
宴聚不奢——司马光的宴聚“八项规定”
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以支付宝为例
转移他人支付宝钱款行为定性分析——兼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
诚心做人 用心做事 全心为公——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叶得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刑事实务分析——天津市某区办理的4起“e租宝”案件为例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
追光逐影陇上行——镜观两岸台湾摄影大咖甘肃采风纪实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宝林:新民营经济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根本需求
债法视阙下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与使用——以最新《支付宝服务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为分析样本
汤某1诉连云港光鼎置业有限公司、灌南县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