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某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办公大楼的水磨石地面工程发包给私人包工头赵某,赵某雇用外地打工人员翟某等人从事这项工作。1999年12月22日晚饭后,赵某安排翟某等人加夜班,翟某不慎从二楼摔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要求包工头赵某对翟某的工亡给予经济赔偿。赵某认为,翟某擅自上二楼,从高处摔下身亡,是他自己不慎造成的后果,与他人无关,双方有口头协议,一切伤亡事故责任自负。因此,不承担对死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立案后,经审赵某雇用外来打工者翟某时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也没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同时分析认为某建筑公司对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在查清事实的基
简介:P2P网贷平台近年来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使其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模式也从单纯的信息中介,逐渐演化成债权转让、抵押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运营模式。虽然P2P网贷平台由于金融创新和政策套利的运营模式,使其能更好地满足小贷市场,但是近期出现的“e租宝”、“大大集团”和“中晋系”等案件,也暴露了异化后的P2P网贷平台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潜在关系。依据我国《刑法》及其他法规对非法集资的规定,异化后的债权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都从不同程度上触犯了非法集资罪。建议按照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将债权转让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划入证券监管体系,并修改当前的相关法规引导这两种模式融入证券体系;将抵押模式划入银行业监管体系,并予以监管。而对于单纯的信息中介模式,划入银行业监管体系。同时,在监管的前提下也鼓励其继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