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由:1991年,安徽省档案局接到歙县群众举报反映有人伪造档案.经查证实:保存在省档案馆的民国档案原件27宗1目1133卷中的第63页、69页、71页部分内容与歙县档案馆和县志办公室于1985年6月来省档案馆复印的该档案内容有四处不同,显然原件被人篡改过.经调查,该行为系汪某所为.汪于1990年8月13日至16日到省档案馆查阅《歙县城市土地地价册》时,擅自将27-1-1133档案偷带到省委办公厅招待所,在房产所有权人汪天元名下(两处)用毛笔加写了"代表"二字;在"改良物情形"栏内(两处)加写了"水东元三人共有"七字,共在四处加写了18个字,然后将档案材料带回档案馆进行了复印,交由调阅接待室签字盖章.并依此向法院提供伪证,干扰了法庭审理房产纠纷,受到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200元的处罚.
简介: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正式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11月13日,经北洋政府司法总长批准北京律师公会成立。之后,北洋政府又于1916年、1917年、1920年、1921年先后四次对《律师暂行章程》进行了修改。《律师暂行章程》的颁布,标志着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依据《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公会对于执业律师风纪、律师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律师公会会则的律师,可以行使声请惩戒权。律师公会对于律师的监督、管理表现在沟通律师与司法机构的联系,争取律师自身权益方面。同时,依据《律师暂行章程》,司法机关与律师公会二者在实施对律师的监督与管理职能中,律师公会又处于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之中。
简介:法律援助是司法中为保障公民平等行使权利而对有困难者给以减、免有关费用等特殊帮助的制度。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末,民国时期是其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其问出现了律师制度中最具有法律援助性质的贫民法律扶助制度,这项制度要求律师有组织地无偿为贫民提供法律服务。1934年,南京政府司法部批准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公会附设贫民法律扶助会暂行规则》,作为实施贫民法律扶助的基本规范。1941年,司法部又公布了《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将扶助对象由“贫民”改为“平民”,规定了律师公会承担平民法律扶助的事项。与此相配套,1941年颁布的《律师法》也增加了法律扶助的内容。1946年10月,北平律师公会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制定“北平律师公会实施平民法律扶助办法”,同时呈报北平地方法院和北平市社会局,后经几番修改,形成“北平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细则”,并呈请北平地方法院转呈司法行政部,于民国三十六(1947)年十月三日京(36)指(参)字第二四四八七号指令准予备案。本组史料即反映了“北平律师公会实施平民法律扶助办法”、“北平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细则”的制定经过。此外,北京市档案馆还保存有1947年初北平律师公会会员进行平民法律扶助的备案材料。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J2—2—162、J65—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