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与代位追偿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本人在此就其中有关规定,在理赔和追偿工作中的关系及运用谈点体会.《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依本条规定,货运险的请求赔偿期限在二年之内,进一步讲,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货损,被保险人在二年之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均有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货损事故的发生原因涉及第三者责任,本条规定就值得引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重视了.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原因一旦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后必须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而值得注意的是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时效一般均短于二年.对于海
简介:虽然两岸在构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时都宣称要以车祸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为制度设计的主要出发点,但相较于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通过编织天衣无缝的保险法律网、构建完善的保险保障模式、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以努力实现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大陆《交强险条例》的许多相应规定却仍按照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予以设计,其实并未真正落实受害人保护的精神。此外为使受害人的损害尽快得到填补,两岸都在原有责任保险的框架中融入了一些无过失保险的因素,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故而以《交强险条例》实施已届十年为契机,通过参酌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成熟经验,我们可知大陆有关交强险的诸多具体规则乃至整体框架设计其实都存在检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