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保护体制、保护原则等进行了探讨。金融消费者,是指除金融业经营者以外的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所有人。依据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与经营者相比所处的地位,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层次,针对不同层次金融消费者应提供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这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问题。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包含规则构建(民事、行政、刑事规则;强制性、自愿性规则)和机构设置(嵌入式和独立式)两个层面。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包括:统一保护与分业保护相结合;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倾斜保护与平等保护相结合;程序性保护与实体性保护相结合;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与事后救济相结合;法律特别保护与市场主体自我责任相结合。
简介:风险投资是投资者的一种赚钱方式,具有高风险性和高收益性的特点。作者认为要规避风险,最好的方法就是成立风险投资基金。在西方国家,多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方式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其中,有限合伙人专门把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风险投资基金。作者通过比较美国、台湾和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展现状,分析了中国风险投资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作者认为中国风险投资业存在的瓶颈问题主要有:退出机制不完善,不能通过上市实现退出;有限合伙制的缺乏,导致了投资要缴纳观倍税额,投资者的意愿主事投资决策、政府直接插手投资活动等等一系列问题;中国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普遍偏小,不能大力推动国内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这直接导致了中国高科技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从而未能建立风险投资企业的完整框架。此外,中国缺少专门针对风险投资业的立法,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缺乏有助于公司快速成长的经营管理人才等等,这些因素都阻碍了串国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为解决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作者提出了六条建议。
简介:本文采取国际比较的方法,对现阶段制约中国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十个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的论述几乎涵盖了中国创业投资起步阶段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独到见解。譬如,关于创业投资的投资领域,作者不赞成将“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求及其产品开发”作为创业投资的对象、而主张以“具有高成长的创业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并且认为创业企业不仅应包括初创建企业及其成长过程的初期阶段,还应包括再创建企业及创业企业整个成长过程的各个阶段,这不仅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且也符合世界创业投资的总体发展趋势。关于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作者主张创业投资应发展以集合投资为主的基金形态,即私募式非公共权益资本的投资基金形态.并认为结合中国实际,推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是比较适宜的,而推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则与中国的基本法律体系(即主体法系)相悖;现阶段中国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自我管理模式弊病甚多.应尽快制定特别法规,大力推行基金委托管理模式,才能真正建立起创业投资企业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由自我管理和实行“实收资本制”所带来的“闲置资金运作”和股东要求年度回报,是置中国创业投资于死地的不治之症,必须从根本上铲除。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内部治理,作者认为,只有按照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模式,科学地设计投资人与管理人,管理人与受资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建立和完善符合创业投资内在规律的治理结构,并形成其核心竞争力。关于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作者建议中国应尽快政变现阶段创业投资资本来源渠道单一的状况,逐步放宽保险、社保等资金对创业投资业的市场准入,并采取一系列鼓励措施吸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