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者作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层、核心管理层,掌握公司的重大决策权,且一并控制着公司同自身,或具有股权关系、业务合作关系等一系列关联方的交易,但其同时也有条件操作内幕交易等一系列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会严重破坏公司治理结构,并对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故而需要《公司法》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制约,以保证公司和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文章就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及管理者的义务、问责开展探讨,旨在为司法实践以及公司利益相关人提供法律普及、借鉴价值,真正发挥新《公司法》修订的目标,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等。
简介:传统的契约理论基于对个人决策自由的保护,排除任何契约之外的权力与义务的侵入。但是金融领域内的极度信息不对称,完全的形式平等正义已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信赖法则作为近代法律经济功能下的产物,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信赖利益,对于实现金融创新的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保障。从金融合约缔结过程中信息获取与输出两个脉络分析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信赖义务,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不仅要满足客户信息收集的完全性与适当性,保证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的适当性,而且应规范合约缔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遵循的披露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完全性,确保消费者理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