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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传统中国行政机构中,监察机构一直作为重要的部门存在,监察人员素质的高下与优劣,决定了监察制度这一强大政治防御工程的运作及其效果的好坏。[1]如今,我国监察委员会进入试点阶段,监察人员的选任作为监察委员会的首要工作,一方面,要立足于现代吏治经验创新发展的同时,另一方面,对古代监察人员选任的标准也应尤为关注。纵观古今,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监察人员的选任作为吏治的重要内容,其发展的兴衰与监察权力的行使和监察机构的运行有着密切的联系。重温古代监察人员的选任标准,不仅是对本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对中国传统吏治文化的延续和发展。如何在古今吏治不同的背景下,借鉴古代监察人员选任标准为当今监察委员会人员的选任提供可行性意见,是本文关注的核心所在。

  • 标签: 监察委员会 选任标准 借鉴 监察人员 历史 传统中国
  • 简介:1935年民国刑法分论第二十一章第282条至第292条规定了杀人罪,其内容可概括为:第282条,杀人罪正犯;第283条,杀直系尊亲、旁系尊亲之罪;第284条,杀人罪当处死刑之客观情形;第285条,杀人罪当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主观情形;第286条,当场激愤杀人;第287条,母于生产或甫生产后杀其私生子;第288条,同谋杀人;第289条,同谋杀直系尊亲属或旁系尊亲属;第290条,教唆或帮助自杀;第291条,过失致人死亡;第292条,本章犯罪所褫夺公权。[1]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所涉杀人案件84件,其判决大抵都依照相关法条作成,其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简示。

  • 标签: 司法档案 民国 刑法 命案 杀人罪 第286条
  • 简介:当代宪法政治的理论来自于意志决断和理性论证的混合,前者通过政治过程来实施宪法载明的公意,后者通过宪法解释和审查来约束民主过程,二者构成宪法政治的正反律。这一理论逻辑的概念原点是权力和法的关系,它经过博丹的理论概括而得以现代化。通过将主权界定为立法的绝对权力,博丹确立了作为决断的主权的基本含义,通过分离和重组中世纪约束王权的习惯法,博丹确立了主权和法的新边界。加冕誓词、等级议会和高等法院等封建法内容,被重新命名为王国法,并因为其不符合绝对主权的逻辑而被否定,而有关王位继承的萨利克法和公地不能分割两项要求,被单独命名为根本法,合同、财产和征税问题被放在万民法、自然法和神法等高级法的范畴之中,构成主权权力无法逾越的界限。当代宪法政治正是这一概念体系在成文宪法语境之中的翻版。

  • 标签: 博丹 主权 根本法 萨利克法 自然法
  • 简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开辟了司法改革的新领域,是司法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积极承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司法责任的结果,同时也是司法积极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结果,适应了网络时代的诉讼特点,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效率与公平。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上普遍存在着智慧法院、远程审判等误读,并过分渲染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效率优势。此种误读和模糊性认识不但矮化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真正的时代价值,也遮蔽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应有的重大制度性创新和方向性突破。矗立于司法改革潮头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重任,应当逐步扩展案件管辖类型,从跨地域的约定管辖和跨国境的约定管辖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和确立网络管辖权的中国模式和中国规则,惟其如此,杭州互联网法院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时代坐标和历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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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熙宁变法在现代历史视野中长期被关注的焦点是变革与保守的冲突,而本文提出,理性法制诉求是其变革求新的方向和内容,因而是其更本质的特征。这一本质特征呼应着北宋时期出现的各种现代特征,是中国历史内部自生的现代性内驱力,是现代法治文化的重要客观内容。关注和讨论这一问题,旨在反对一个普遍成见,该成见认为现代法治文化只根源于现代西方国家,将中国历史笼统称为人治的、反现代的历史,因此法治建设只能简单复制西方现代经验和模式。本文的核心观点是法治文化研究应重视中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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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前言在美国,发行证券是筹集资本的一个重要手段。证券这个词包括股票和债券。股票指的是股东在某个企业投资的资本或在某个公司所拥有的所有权。除了股票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债券。发行债券,可能是公司企业,也可能是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或者是其他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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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甘肃境内以远古文明遗址、丝绸之路文化遗存以及革命历史遗迹为骨架的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是过去、现在和未来进行对话和沟通最便捷有效的载体,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深刻解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最生动有益的课堂.

  • 标签: 历史文化遗迹 公民道德建设 中国 甘肃
  • 简介:一、前言  中国自古以来,即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思想,视外来民族为蛮夷之邦。16世纪中叶以来,耶稣会教士传入西方科技,渐启中西接触之大门;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与外国签订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等不平等条约,并丧失国家独立自主的法权——领事裁判权。中国自给自足的闭关自守社会,因国际贸易等对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在政治与经济双重危机下,于清季晚期,开启了一连串法制现代化的改革。  法制现代化进入中国,第一步当属进行法律著作的“翻译”工作,最早翻译外国现代法律著作,应起于林则徐,林则徐于鸦片战争期间主持编译“各国律例”;其后,魏源于“海国图志”中,也介绍了西方

  • 标签: 中国 法制史 1943-1948年 庞德
  • 简介:食品安全关乎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前途命运和生死存亡。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制体系,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决定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糟糕的现实状况。因此,应当确定法律规制的重点领域以及优先考虑的方向,进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 标签: 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 法律思考
  • 简介:回首走过百年历程的中国刑法学,是一段向异域学习的历史,是一段移植的历史,这段历史的轨迹也是很清晰的:德日一前苏联一德日。在“大历史的视野”中,去考察“犯罪论体系”这一中国刑法学理论在近现代中国一百余年的命运,把握中国刑法学理论在近现代一百年间演变的脉络,从而可以看出所谓“未竞的循环”,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是在痛定思痛后,所做出的理性抉择。

  • 标签: 刑法学 犯罪论体系 犯罪构成理论 体系建构
  • 简介:1950年代初期,由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演化而来的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正经历着从干部培训班向综合型大学法律系转型的过程。无论教员个人的教育背景如何,都毫无例外地被纳入到学习苏联和保证教学内容政治正确的轨道中。“苏化”的具体做法包括模仿苏联,建立教研组、教研室制度,翻译苏联的法学教材。模仿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这就使苏联法学在中国渗入到各个环节。政治化表现为无论是教员还是学生都要参加大量的政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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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招赘婚在传统时代为礼法所讳言,明清律例中的相关内容仅有寥寥数语。清末法律改革取消了招赘婚的概念。北洋时期的大理院则通过解释例和判决例,使招赘婚中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解释走向完备。在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中,受男女平等等理念的指导,招赘婚被视同普通婚姻,民间招赘婚中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仍然以婚书契约做约定。新发现的龙泉司法档案显示,虽然法律历经变革,民间招赘婚的形式和内容却几乎没有改变。婚书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稳定性”,反映了现实社会中的民事关系。面对婚书契约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地方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的情况灵活处理,国民政府也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以回应社会实际的法律需求。

  • 标签: 招赘婚 龙泉司法档案 婚书 民国
  • 简介:—、导言柯文(Cohen)曾注意到中国研究中某种以家庭为中心的研究倾向,而此种倾向足以导致对其他重要研究维度的忽视,〔2〕尽管柯文似应知道这一倾向恰是中国人与家庭之间的紧密关系所致。这种紧密关系不难理解,梁漱溟先生就曾言:“家庭在中国人生活关系里特见重要,尽人皆知;与西洋人对照,尤觉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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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直接民主审判模式下的古希腊时期,由演说家担任的"演说写手"和"辩护帮助人"未能在法庭辩护的活动中形成一门固定有序的职业,律师职业被扼杀于摇篮之中。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初期,随着诉讼程序的不断发展,陆续产生了由演说家担任的诉讼代表、诉讼代理人和由法学家担任的法律顾问,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他们被统称为"诉讼保护人"。至罗马帝国中晚期,国家公权力对司法诉讼的干预日益强化,执法官的专业化使得法庭演说家迅速成长起来。他们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肩负起法学家的法律咨询功能,还组建了自己的职业团体,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律师由此正式成为一门职业。这是国家政权认可法治观念、司法诉讼制度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度日益完备的历史产物。

  • 标签: 律师 职业化 演说家 法庭辩护 诉讼程序
  • 简介: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由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大成果之一,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达到一定水准的标志。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长期发展的产物。建立、健全法官员额制和法官责任制是完善我国独立审判制度的重大举措,独立审判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备条件。

  • 标签: 独立审判 法官责任制 司法独立 中国模式
  • 简介:先占作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早在人类处于狩猎、采集时代就已存在。先占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历代法律都承认先占取得。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占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未明确规定。先占制度具有稳定现实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有效利用资源等功能。我国有必要在《物权法》中确立先占制度。

  • 标签: 先占 物权法 无主物
  • 简介:自清末“西学东渐”以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晚清最后十年,不少思想家、官员和学生表达了唯有维新变化、新政、立宪才能解救危亡的国家的思想,于是法制的地位得以凸显,“变法图强”亦成为理所当然的救时济世之道。

  • 标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档案 民国 外因 诉讼 西学东渐
  • 简介:在古汉语中,“权利”一词取贬义而用,且不具法律意义。及至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传入中国后,right被译为“权利”,“权利”才与法律发生关联,并取向正义价值。但是,中西权利观念并不吻合。中国学者首先从政治意义上理解“权利”,并将其特定化为“民权”,之后才从法律意义上区分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始于晚清的权利观念制度化尝试,在民国初期得到进一步实践。国民政府将权利制度体系化的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也在进行权利制度探索,但未能全面体系化。新中国成立不久,权利观念逐渐被极左意识形态化,权利制度建设被迫中止。改革开放以后,扭曲的权利观念才逐步得到矫正,权利制度建设逐渐成型,并走上了体系化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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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世纪初叶,西方民法史上诞生了一位时代“骄子”——《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不仅是启蒙运动中自然法思想的产儿和法国大革命直接孕育的果实,也是资本主义社会民法的开篇之作,有着不同寻常的历史地位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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