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1990年12月24日,修水县税务局义宁镇税务所专管员樊振帮对宁红宾馆进行1990年度税收检查,宾馆会计陈昌禄提供了宾馆帐簿供检查,樊振帮认为宾馆已投入营业要征房产税。陈昌禄提出,宾馆属新办企业,房屋尚未验收结帐,未列入固定资产,宅基地已征了农业税,请求减免。樊振帮当时答应宾馆1990年度房产税可以免交,但要陈转告县人大代表、村支部书记兼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叶荣华,要与叶谈清以前的纠葛。第二天,陈会计很高兴地找到叶告诉他宾馆可以免交1990年度的税,同时也转告了樊要找叶谈清楚一事。叶听后很恼火,认为樊记恨他于9月份受县人大委派检查工作时曾说过几句指责樊的话,现在樊以职权来进行要挟报复,
简介: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的委托和咸宁地区法律顾问处的指派,担任陈元伟等流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第一被告人殷恰龙的辩护人。下面,我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殷恰龙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请会议庭会议时考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恰龙犯有非法拘禁罪和流氓罪,纵观全案材料,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恰龙1991年9月1日的行为不构成流氓罪。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尚,情节恶劣的行为。殷恰龙9月1日的行为不具备流氓犯罪特征。一、被告人殷恰龙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1991年3月29日中午,同案被告人阮
简介:法案征求民意是我国宪政架构的必然要求,是主权代表者就法案征求主权者同意、发现主权者真意的工作机制。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法案征求民意提供了简便、快捷的工具,大大降低了法案征求民意的成本,导致法案在网络征求民意的兴起。法案网络征求民意的兴起一方面满足了我国民主立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给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带来挑战,出现了法案起草者征求民意的实践。法律制定者就法案征求民意具有合理性,而起草机关由于缺乏法案重要与否的政治判断能力,没有通过法律的权威,不能成为法案征求民意的机关。同时,法案征求民意是主权代表者与主权者沟通的机制,必须认真对待法案民意,发现主权者的真意,回应民众的意见。此外,法案征求民意需畅通表达的渠道,使每个公民都有提出意见的机会,必须防止以网络征求民意代替其他征求民意的方式的危险,网络毕竟只是征求民意的途径之一。
简介:2013年1月8日,防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梁恪嘉为全体干警作了题为“干警清正、机关清廉、检务清明”的“三清”教育活动宣讲。梁恪嘉从“三清”教育活动开展的意义、内涵人手,指出“三清”教育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需要,是适应新的历史时期新形势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政治的需要,是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是全面推进检察事业的需要。抓好“三清”教育,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讲究教育的科学化,重视教育的实效性,把握教育“三清”的辩证性,鼓励教育的创新性,从而实现个人素质得到提高,机关形象得到提升,队伍管理得到加强,
简介:"可以"一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虚词之一。如此高的使用频率和比例,使得对刑事诉讼法文本中"可以"一词的解释问题,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可以"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中出现的词频来看,刑事诉讼法中的"可以"一词,除了少数场合表示功能或用途以及允许、许可之意外,大多数情况下均表示授权,即,一方面,授予国家专门机关以公权力,另一方面,授予诉讼参与人相应的诉讼权利。这一用词特点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性质是相符的。但是,"可以"一词的过度使用,可能遮蔽了"权利"的本质,影响到诉讼参与人对权利的正当行使;"可以"一词的表意模糊性,可能混淆权利的不同类型,进而影响到诉讼参与人对权利的正确行使;"可以"一词表意授予公权力时,容易混淆职权与职责,可能导致公权力滥用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