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雇员伤亡向雇主追偿判例为切入点,管窥我国司法在判决结果一致性背后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适用差异,这不仅在理论上违背了'同等情形同等对待'的正义基本原则,而且在实践中引发了规则失语、论证失范、诉辩失焦的司法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承担职能过多而难以专注统一法律适用的宏观指导,法官自由裁量倾向于隐性运作而不愿对规则适用关系进行判断,审级程序由于制度供给不足而无力纠偏,导致业务性指导与法律规范效力混同、法律适用纠正与判决结果纠正程序混同。为此,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同级差异上诉等通约性经验,通过转变职能使最高人民法院回归统一法律适用的中心职责,肯认法官自由裁量使其积极判断规则适用关系,并从纵、横两个维度上强化审级制度的纠正功能与效率,以建立独立于判决结果的消除法律适用差异体系。虽然研究样本是特定类型案件,但研究的问题及其治理具有普适意义。
简介:<正>目次一、系统论与经济法诉讼二、经济法诉讼的实体法支持三、法院和检察院(官)四、经济法诉讼中的压力集团五、经济法诉讼的其他支持因素六、小结经济法诉讼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经济法实体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审理机构、起诉人、支持起诉制度、影响纠纷处理的社会因素等多个方面的配合、支持与协调。本文对除程序法外的影响经济法诉讼的各因素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一、系统论与经济法诉讼所谓系统,就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按照一定的规律合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所谓支持系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支持事务或问题解决的一切因素的有机整体;狭义是管理学上专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为管理者提供服
简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生效,对执法中的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变得越来越紧迫,本文论述的就是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相关机构如何以公共利益为视角来处理经营者集中之申请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和企业合并控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有关制度和我国学者对《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相对应制度的传统用语。本文首先探讨了在德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中是如何对公共利益加以考量的。同时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关于公共利益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了介绍。在德国法上,一个企业合并如果产生或加强了一个市场支配地位则会被联邦卡特尔局加以禁止,但是如果一个本该禁止的企业合并符合一定的公共利益,比如:改善竞争条件、生产合理化、破产重组合并、改善国际竞争力、能源供应安全、保留工作岗位、环境及气候保护和私有化及取消政府补贴等,那么就可以在联邦卡特尔局的权衡下不被禁止,或者在被联邦卡特尔局禁止后从联邦经济部长那里得到部长特批。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应该作出禁止的决定,但如果该经营者集中符合一定公共利益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不予禁止。论文重点分析了德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在平衡竞争政策目标和其他各种公共利益方面以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专业化设置方面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论文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应该借鉴德国相关机构的经验,公共利益在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应该被加以考量,但这种考量应该加以适当地限制,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