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参与分配制度既包括如何实现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包括清偿优先债权;在执行分配程序中,我国应当确立优先债权职权清偿、群团优先主义、合并执行等原则和制度;因我国采用涂销主义,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人无需取得执行依据即可优先清偿,法院也应当依职权清偿优先权;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原则上须取得执行依据且提出申请,但允许有例外情形;债权人申请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或者申请参与正在进行的分配程序,如果执行法院不予准许的,应当赋予债权人程序救济权;对参与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事项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既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来救济其权利;如果异议事项为仲裁裁决、赋予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程序中,不宜通过再审程序救济。
简介:集体林作为具有巨大战略意义的森林资源,其林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亦有着深远的影响。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却被罔置于民法思维与物权化的迷思之下,将森林、林木、林地等视为掘取经济价值之'物',而忽略了对其作为环境要素所独具之生态功能价值的关注。因此,如何在可持续发展的思维之下对林权制度改革建构一条衡平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在分析了2008年以来本轮林改的背景以及'林权'这一语汇法律表达的政策性之殇与物权化之困的基础之上,探讨了生态化集体林权改革的法理依据,进而提出了生态化集体林权改革路径的建构模式。
简介:教育领域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动力是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转型进程,国家与教育关系由此发生根本性改变,社会的积极参与成为新体制下教育的极具主动性的改革特征。公办学校改制是这一时期出现的重要事件,市场化的改革思路逐步释放的负面影响使教育成了一个敏感的社会领域,教育不公问题逐渐蔓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不满。教育行政化是对公办学校改制的'拨乱反正',但其破坏了多年来简政放权的成果,给教育带来的更多是弊而不是利,如何坚持简政放权的改革目标已经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以及由此形成的改革推力、公办学校已经具备的教育管理能力为教育治理创造了必要的社会条件。相对于高度行政化的教育管理模式,推进教育治理绝不能回避简政放权,相反,简政放权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由之路。
简介:针对“辽宁贿选案”导致的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现实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在中国宪法实施过程中多次出现的这种筹备组,可以类型化地称为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作为一种具有宪法意义的组织形式与制度雏形,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设立有宪法及法律上的依据。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权力主要是一种派生性、临时性、程序性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需要处理好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委员会、上级人大常委会、同级党委的关系。当然,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旨在应对的法理危机亦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
简介: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在发生变化,由原来单一的国办所发展为现阶段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所、合伙所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要想生存并发展壮大,都需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分配方式的改革,建立科学的内部分配机制,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四个方面探讨律师事务所分配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以求教于老师和同行。一、现行分配方式的弊端目前,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打
简介:福建自贸区商事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存在各监督主体定位不清和技术监管立法滞后的问题,并且在公司年报管理法制方面立法层级较低、法律责任不明确、配套征信法制不完善。在"先照后证"改革立法方面,"证前抢跑"监管缺位,证照关系逻辑不清,行政提示和告知制度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应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契机,通过立法明晰监督主体的角色,并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引。建立完善的公司年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违反公司年报管理的法律责任。建立双告知制度,解决"先照后证"改革背景下监管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难题,并尝试颁发"市场主体资格证书"进行"营业执照"改革,同时扩大后置许可的适用范围,并建立行政提示制度,加强对交易相对人权益保护。
简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人民法院传统的执行模式已难以顺应时代发展需求,面临极大的挑战。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指引下,司法执行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引来了新的契机,司法执行制度的改革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为此,本刊特设立“司法执行制度改革的挑战与应对”专题,其主要内容:以执行财产全国联网查控为契机,顺应大数据时代法院执行发展趋势;我国参与分配制度一直扮演着准破产制度的功能,有必要使参与分配制度回归破解执行竞合的功能,并对参与分配制度申请条件做相应调整;基于我国国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和解形式了结,然而现行法律对执行和解并未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有必要深入分析执行和解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为今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立提供理论参考;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异议大,法院手段缺乏,实际执结率低,有必要完善迟延履行金制度;随着20I3年《公司法》的修订,造成了实务中如何实现对股东的追加执行,面临一定的困境,应当从规范股东追加执行的适用条件等诸方面入手,完善股东追加执行制度;为避免网络司法拍卖可能存在的缺陷和负面影响,应当对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管理和程序运行规则进行正确、合理的设置。这些文章的探讨,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