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死刑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涉及的法律和社会结构也相对复杂。非刑法规范因素对于法律裁判来讲既是一个参考依据,亦可归为一种法源形式,对于死刑案件的裁判通过其中的社会结构价值和案件本身的法律结构进行综合化的考量和推理,以确定思想裁判的范围。刑事政策、受害方态度及民意等非刑法规范因素对死刑裁判有着一定的影响。然而刑事法治要求对于死刑的裁判并不能赋予非刑法规范因素以独立的功能,裁判的价值是否能够体现还需要以刑法规范作为参照。而非刑法规范因素对死刑裁判的影响又需要借助制度上的约束,才能确保对死刑案件加强司法控制的同时又确保死刑裁判的科学合理性,以促进社会法治化的和谐发展。
简介:社会转型时期法定犯数量大量增加,带来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问题,故有必要重视犯罪合作模式。犯罪合作模式意味着行为人在犯罪后以自身的努力弥补犯罪带来的损失,从而使其行为被评价为犯罪的意义降低,虽具有应罚性,但并无需罚性。犯罪合作模式作为责任折抵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激励效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而会带来犯罪赦免效果。犯罪合作模式不是基于报应,而是立足于恢复,需要在应罚性基础上判断需罚性,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应罚性而欠缺需罚性时,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其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具有高度契合性。我国刑法有关犯罪合作模式的规定属于立法创新,有助于划清刑、民边界和完善轻罪体系,并具有扩大适用的必要。
简介:案例指导制度被赋予了极高的并且多重性的意义。然而,其并不直接有助于"同案同判",并不必然导致司法效率的提高,也并不能自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已经推出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如何避免武断化的刑事个案指导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武断化才是最关键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不应被附着太多的社会意义,不能被作为一种判决宣示(与犯罪作斗争的态度)和满足于提供一种简单的结论性标准,而是应当进行充分的说理,从而避免案例的指导性归于沉寂。作为刑事指导案例,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应当侧重于例外性、补充性规则的形成和对平衡性的追求,以此促进司法理念与刑法知识体系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