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就是防卫的限度,只有将防卫行为控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使其真正成为公民自我保护的一项刑法制度。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不法侵害的法益的衡量方面来认定。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但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否则将成立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能使用强度要件来进行判断的时候,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就成为了衡量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标准。另外,制止不法侵害的手段要与其所保护的法益相适应,不可为保护轻微的法益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简介:1937年11月,当上海抗战进入后期阶段时,位于长江下游江面狭窄处的江阴要塞,就成为国民党最高军事当局阻止日军溯江西上的最后屏障。要塞配备了德国先进火炮早在抗战全面爆发之前,国民党军政部就已在江阴要塞作了一些战略上的准备。因江阴一向以长江的门户而著称,江面仅宽一千多米,是长江下游最狭窄的一段,又称为长江的瓶颈,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所以,蒋介石指令军政部兵工署,专门购置了一批德国先进的火炮。因德国与中国关系当时还是不错的,所以对中国急需购置的军火一般来说是有求必应的。在“八一三”湘沪战争之前,德造火炮已经运抵中国。这一批火炮是8.8厘米的高平两用半自动火炮,共20门,弹药和观测、通讯器材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