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仅能起到将部分赔付事宜转移给医疗责任保险人的作用,但与患者谈判、解决医疗纠纷等真正使医疗服务提供者困扰的问题仍然存在。保险人无须承担抗辩义务的医疗责任保险是一个在设计上就有先天缺陷的半拉子诉讼保险。应将抗辩义务规定为医疗责任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以诉状内容为主、诉讼事实为辅的折中标准来判断抗辩义务之有无;明确被保险人为抗辩律师的实质委托人来解决律师保密义务的利益冲突、以聘任独立律师的机制解决保险人在权力保留抗辩中的利益冲突及以荣誉条款来解决是否与患者和解的利益冲突问题。最后,规定保险人在违反抗辩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尤其当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抗辩义务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简介:摘要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材料之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社团性的特征。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的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问题。1我国的法律没有对实际出资人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但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和权利在内部当事人之间是合法有效的,这表明法律间接承认了实际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