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前言国民党败退台湾之初,由其主导的台湾土地改革曾经对台湾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所谓土地改革包含“市地改革”和“农地改革”两个方面。国民党当时的土地政策为:“对于城市用地,应抑制土地投机,取缔不劳而获,力行照价征税与涨价归公的办法,实现市地的地权平均。对于农村耕地,……以达到实施耕者有其田的目的。”潘廉方:《台湾省实施都市平均地权之回顾与前瞻》,“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健全经社法规工作小组编《平均地权条例立法沿革及理由》,台北:“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1988。一般来说,土地改革指的是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地改革。它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农业地权制度的改革,包括“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与“耕者有其田”;二是指农业土地利用的改革,地权制度改革在20世纪50年代一次完成后,相关农业土地利用的改革曾经多次进行,因此也有学者将台湾土地改革进行分期讨论。国民党甚至在2007年还提出了推动“第三次农地改革”的政见,声称以“小地主、大佃农”的方式,让有土地的农民把土地租给有耕作能力、年轻专业的农民,进行大面积的经营。任晓娜、张瑞娟、李超:《台湾省第三次农地改革“小地主大佃农”政策研究》,《世界农业》2015年第12期,第211~216页。由此可见,土地改革在台湾社会有很深的历史影响。本文主要讨论“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1953)的研究文献,此次土地改革研究者众多,也是最广为人知的一次台湾土改。
简介:近代英国海滨体闲城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土地开发模式的影响和制约,近代英国海滨休闲城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土地开发模式的影响和制约,不同时期的决策主体(地主、“改善委员会”和市政当局等)对土地开发的自发或自觉的决策,显示了他们把握机遇的准确程度,从而决定了海滨体闲城镇的发展趋向:起初处于“自发”状态;铁路时代则以利用大片土地进行铁路与车站建设为关键;后期,市政府能否顺应时代、积极有效地介入城镇建设至关重要。有鉴于此,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应注意城镇土地开发,进行系统规划,避免无序开发,尤其不能听任开发商的“自发”行为,这样才能在我国建成一批功能各异、各具特色的生态城镇。
简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海岸地带土地利用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面临尖锐的土地利用冲突,研究海岸地带土地利用冲突对实现海岸地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借助CiteSpace软件对CNKI数据库2000-2016年间海岸地带土地利用冲突领域的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绘制出核心作者群、主要研究机构和研究热点科学知识图谱。研究发现,海岸地带土地利用冲突领域文献量持续增加,研究力量主要集中于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和沿海高校。目前研究主题有土地利用变化与冲突响应、景观格局演变与驱动力分析、综合管理与可持续发展、GIS技术与CLUE-S模型运用等,研究前沿主要有3S技术集成运用与模型的融合。随着海岸地带管理事务不确定性不断增加,提出未来海岸地带土地利用冲突研究要加强与海洋环境过程的耦合以及新技术普及,以减少冲突的发生与升级。
简介:明中叶至清初,土默特蒙古以游牧为生,土地是有力者多占,无力者少占,其时并无书写契约的传统。乾隆八年,清廷划拨户口地,此后土默特蒙古可以相对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土地。在朝廷西征朔漠和放垦土地的背景下,民人数量不断增加,旅蒙贸易显著发展,这使土地投资具有了可观的利润回报。民人和蒙古的土地权属意识逐渐增强,开始利用契约确定地权关系。官府对民人租种蒙古土地持默许态度,将契约作为断案的依据,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在蒙汉文化的接触之中,土默特蒙古受到民人地权观念的影响,学会了利用契约维护自身权益。经由长达数百年的历史进程,土默特蒙古的生计方式从游牧为生转为吃租当差,整个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也从广袤无垠的大草原变成沃野千里的米粮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