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合同第三人的利益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晚近发展关注的一个焦点。受益第三人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有独立的请求权一直是一个难解的法律命题,其难点不仅在于如何处理利益第三人的权利和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的关系,而且涉及利益第三人的类别,即何种受益第三人有权依自己的名义要求合同的履行以实现其利益。英美合同法对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从不认可到认可,经历了一个理念改变的过程,通过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改革和对约因要求的变化,确立了受益第三人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合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趋于完善。在中国合同法中,合同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受益第三人的权利是一个亟待填补的空白。
简介:与传统的“国家安全”观相比,“人的安全”观是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人的安全受多维度影响。其中一个或几个维度出现问题,人的安全就受到威胁;威胁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冲突。这些维度构成冲突诱因。冲突诱因呈现多元化。有的诱因与冲突相关度较低,有的诱因对诱发冲突具有乘数效应。就触发状态而言,冲突可能由单一因素诱发,亦可由多种因素叠加引发。如果治理失当,会导致冲突恶化。一个国家要有效地治理冲突,就应当对导致冲突的诱因及相关度有深刻理解,如此方可对症下药。人的安全概念、国家保护责任与新干预主义是相继形成的三个概念。应当说,尽管以人为中心的安全框架日益被全球关注,但应当采取何种治理形式,何种治理形式属于最优方案,在国际社会中并未达成共识。但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保护人的安全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国政府。主权原则仍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解决人的安全问题必须遵守的根本准则。
简介: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条件。然而,为了防止东道国滥用这个原则,国际法有必要对它进行合理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基本原理是属地管辖权的优越性具有相对性。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情况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由于特殊原因而没有必要用尽当地救济;东道国放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的权利。国际法委员会在《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5条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编纂,但该法律意见既有可取之处,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还有应当细化的部分。中国应当从以往维护属地管辖权转向兼顾属人管辖权,对规范导向型和结果导向型两种不同的例外情况区别对待。同时,我国也应该根据现实情况,灵活地调整自己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立场,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
简介:环境公共利益损害主要是指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表现为环境质量下降、物种数量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等。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着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环境责任领域的基本原则,为公共环境保护设置了从损害预防到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体系,这种以义务为导向的法律保护体系比传统的以权利为导向的法律体系更加适合我国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目前,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适用困境,可以在参考国外应对对策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新的解读,并完善我国立法和相关制度,更加灵活地适用原则,使其在环境公共利益保护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