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试论协商在前原则黄济福1995年1月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指出政协主要职能之一是政治协商。各地党政部门对此都十分重视。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某些部门对此缺乏自觉性,把协商“在决策之前”的原则(后文简称协商在前)当...
简介:<正>我国宪法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积极下放立法权的同时,宪法和法律又规定了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作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各地我行我素,违背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可见,不抵触原则是中央积极慎重下放立法权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