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简介:新世纪以来,以即时、自主、互动为传播特点的网络虚拟社会,正成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在给组织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在某种程度上,谁占领网络制高点,谁就掌握主动。传播力决定领导力,话语权决定主动权,透明度决定公信度。网络虚拟社会对组织工作的影响越来越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计算机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给社会形态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变化,互联网已成为影响广大党员群众价值观念、思想行为的重要场域,是各级党组织开展意识形态教育、思想文化宣传、凝聚民心等工作所不容忽视的领域。组织工作的对象、环境以及技术手段都悄然发生了变化,网络虚拟社会给组织工作带来了很大机遇:一是拓宽了党的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二是加速了组织工作的信息传播,三是有利于创新组织工作的方式方法。四是有助于党内民主向社会民主迈进。
简介: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廉政文化建设,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的一个重要创新。“廉政文化”写入十七大报告,说明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得到了中央高度肯定,更表明廉政文化建设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共识,
简介:犯罪不作为在网络平台代际演变过程中引发刑事责任归责模式的窘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路径需事先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立法模式有限制刑罚发动的初衷,但是,此种限定刑事责任的方式存在诸多商榷之处。应当跳出传统思维的窠臼,对网络平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另行调整与修正,实现由被动履行到主动担责的变迁。必要情形下摒弃'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这一入罪前置性限定要素,从而化解平台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在归责实践中的异化难题,作为网络平台义务提升与公众法益保障的有效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