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调解立法所呈现出来的迂回或者出路,带有明显的韦伯话语中的“祛魅”色彩.它科学地把握了调解的逻辑架构.较好地回应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新调解法对调解员、调解程序和解法官等以精细化的法律规定,使调解的内涵更加丰富和更加符码化,其运作也日趋规范化.并为市民社会所接纳和包容。在我国和谐司法建设中,应该以德国的新调解法为学习范本.还原调解真实的合理性面相.在功能目标定位上.凸显出回应型法中的协商和调整精神底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德性回归:也应该适时推广和完善法院外调解机制,为专业人员实施调解拓展空间,完善相关调解程序,以此提高调解效率;还应借鉴德国的和解法官模式.有效地实现诉调对接.
简介:在贵州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规划指导下,林业行政部门积极主动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和管理。贵州林业系统在湿地保护与管理实践中摸索出一系列创新经验,从加强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等多资源的调查、保护、管理,到湿地自然保护区法规建设、队伍培养、控制湿地退化、污染等,在全国范围内,加速推进、后来居上,从而有效遏制了湿地资源功能退化趋势,使湿地生态系统得到及时保护,实现湿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简介: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解释应当以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宪法政策为基础,即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一要求经由法解释学的方法被转化为在语言多样性目标的约束下国家对国家通用语言的形成与使用义务以及以鼓励性手段为表现的推广普通话的要求。具体到媒体领域,对普通话的特别保留正是对公法层面纯粹的逻辑推演具体运用的结果,即通过制度设计来满足媒体语言在普通话与方言关系上"基本"与"非基本"的比例性要求。因而,相关规范解释上的发展,不仅能促进我们从立法者与执法者的角度来理解秩序建构的现实与需要,更使得语言发展最终的选择权保留在了公民个人手中,从而符合宪法规定的原意。
简介:“……缘溪行,忘路之远近。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桃花源记》/东晋陶渊明)每当出神入化的美景映入眼帘时,耳边总会回响起靖节先生这段脍炙人口的词句。在城市生活急剧扩张的情势下,能够保有自身较完整生态系统的自然区域无疑已经成了现代人眼中的“桃花源”,贵州的湿地保护区算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