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有闲阶级'特权的'休假自由'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才通过休假法律制度逐渐成为劳动者能够享受的平等权利。作为特殊休假,带薪年休假的规制需要在劳动者的休假自由与雇主的雇佣权力之间寻找平衡。目前,世界范围内年假法律规制以权利属性划分形成三种主要模式:日本的'自由年假'模式、欧陆国家的年假劳资集体共决模式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年假债权保护模式。三种模式中劳动者的休假自由依次递减。然而我国却'独树一帜'地建立雇主决定休假模式,这是'休假难'的制度症结。化解年假困局须重构我国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基础,明确劳动者对年假的请求权并优化年假请求权的行使和救济制度。
简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去过剩产能和优化产业结构,会引起劳动力供给的结构性矛盾,部分劳动者的现实物质权益保障面临压力;去库存、去杠杆、优化资本结构及其运作,必将对我国劳动法律和劳动政策产生影响;个别产能过剩严重的地区可能会出现劳动者集中下岗和财政支出困难的情况,易于引发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降成本补短板,会在短期内加剧劳动者素质提升的要求;职工安置分流存在较大资金缺口。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践,要处理好改革政策与劳动者权益维护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严格遵循法定民主程序,多措并举,合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力量维护劳动者权益,通过转岗分流、社会保障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等,保证劳动者的就业、社会保障、分享成果的权益,促进改革与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平衡共进。
简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