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各地陆续出台实施国资国企改革方案,至2015年4月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混改实践中,存在一些理念和操作层面的误区,有必要厘清。“混”为一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内涵有两点:一个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个是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认为,“现在很多媒体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混为一谈,这两个概念其实是不一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更多的是从宏观经济层面,从政策导向层面,就是说这些对外资民资不开放的领域要开放;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从微观操作层面,意即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都要改制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公司。媒体把这两个混为一谈,导致大家的误解。
简介: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定,不仅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也会影响财政收入归属的级次,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不外乎有4种类型:(1)在增值税同一税种中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2)在营业税同一税种中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4)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涉及的税务处理不同,因此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1)在从事一项应税劳务(营业税)时,相连带发生了销售贸物(增值税)的行为;或者是提供的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发生的,其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这种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