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通知》所称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担定税粮、保护价粮和各级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调拨或销售(包括轮换、集并、移库),并具备相当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的粮站、粮库、粮食中转站等。二、对《通知》第一条所称属于免征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