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经济的影响1.增值税和消费税已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各级企业所得税列为各级固定收入,这就表明我们原来列为地方财源建设重点的工商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已不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那些高税收、但利润低或亏损的企业将不再是地方财政的摇钱树;一大批依赖以税还贷的新办企业或待完成项目从一开始就会变成地方财政的包袱。2.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农业四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转让收入、其他收入等涉农税种、零星税种已划为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于这些税种课税对象复杂,分布较散,计征困难,过去无论是在税收政策上,还是在具体征收中,都是不被财税部门重视的,这次分税后,这类税收,无疑要成为地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后,我国依法治税的进程逐步加快,但是在立法实践中,税收立法作为依法治税的基础环节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有些税收法规立法级次低,税收立法体系不够健全,有些税收规则相互抵触、相互混乱,有些税法规定违背WTO规则,影响执法等。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不足:首先,从税收立法体制方面看,我国税收立法采取授权立法制,其立法依据是198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授权立法条例:“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予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实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于合资经营企业。”该条例赋予国务院在工商税制方面享有极大的本应属于人大的立法权限,并不受制约,完全自由。我国的税收制度便形成了一个极富典型意义的授权立法体制,真正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审议通过的税收法律寥寥无几,税收法律的80%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规定形式颁布,然后财政部再根据授权颁行补充规定。这种以行政为主导的立法体制在根本上是与税收法律相悖的。由于税收对整个国家乃至个人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