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6年4月5日财农[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中
简介:2015年4月24日财税[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
简介:2015年1月23日财教[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简介:2016年6月6日财建[2016]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和国务院关于工业稳增长的有关要求中国制造央财政整合设立工业转型升级(2025)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简介:2015年5月11日财建[2015]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简介:2015年1月27日财税[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简介:2015年7月23日财税[201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手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铁道邻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差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交纳。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
简介:2015年11月2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
简介:2016年3月24日财建[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局、委):目前,涉及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和营业性运输的三轮汽车,下同)的各种收费过多过滥,影响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为鼓励农业生产现代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商农业部,现就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三轮汽车免予收取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运输的三轮汽车免予收取公路养路费。其中:对农民使用三轮汽车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