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自贸区法律制度现已初步形成,但国家层面立法至今依然缺位,过于偏重地方性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内制度创新与日常管理的办事效率,自贸区管委会授权立法与管理权限较为有限影响到其作为自贸区"一线"管理者参与区内立法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自贸区自由开放与自主创新的优势特性受到羁绊,区内市场活力无法得到充分释放发挥。应当借鉴域外先进自贸区历史经验,遵循"法治先行"原则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层面《中国自贸区法》引领指导中国自贸区整体建设,适当减少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对区内事务的过度干预,合理限定自贸区地方性立法权限范畴,授权自贸区管委会更多权能,激发自贸区管委会与区内市场主体参与自贸区立法与管理的主观能动性,自贸区法律制度与管理模式需要逐步由三层级过渡升级为双层级,从而适应自贸区制度创新与经贸自由的功能作用并符合其自由开放的内在属性,推进中国自贸区战略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简介:自1992年11月我国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以来,我国会计界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开始了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深层次的会计改革。这场改革将“建立一个在《会计法》的指导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以会计准则指南为补充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葛家澍,1997)这意味着,将以体现市场运作要求的会计准则,取代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统一会计制度。反思制度改革的现状,不难看到以下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一、艰难的过渡:双轨运行下的矛盾象以往会计制度的制定一样,建立会计准则体系也是一种政策选择,属于政府会计管制的行政行
简介:长期以来日本实行非常严格的保险监管制度.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竞争的国际化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管制的不断放松和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金融电子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等给日本保险业和保险监管制度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经营困难。从90年代中後期开始,日本先後对保险监管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创新.在短短几年间实现了从限制市场竞争到促进市场竞争;从注重保护保险公司到注重保护投保人;从官方指导型监督到保险公司自我监督管理的转变。目前中国的保险监管体制与1996年前日本的保险监管机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加入WTO两年来,我们发现,我国保险业同样面临着上述新的形势和挑战,因此.日本保险监管制度的改革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简介:党的十九大报告助推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大潮奔涌而来,昭示其在深化自由贸易港法律制度变革领域的历史使命。临时仲裁制度即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呼之欲出,契合灵活性、多样化、自主性和便利性的自由贸易港争端解决诉求。临时仲裁系舶来品,但在国外已盛行百年,其为中国自贸试验区提供了有益借鉴。由此,《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率先予以移植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为自由贸易港的引入提供了实践经验参照;《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也为如何保障其顺利运行提供了方向参考。尽管如此,临时仲裁制度引入自由贸易港仍面临诸多挑战:立法形式如何选择才得以契合自由贸易港“特殊经济功能区”的地位,仲裁与司法机构的介入尺度若出现纰漏将削弱临时仲裁高效便捷的优势,高素质临时仲裁员亦存在缺口等。时此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参考自贸试验区立法形式在自由贸易港内以特殊立法授权实现临时制度的“有法可依”,将仲裁与司法机构定位为服务者,并通过免签、追责等机制保证临时仲裁员数量与质量,藉此填补自由贸易港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罅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