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主要手段。通过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挖掉蛀虫,对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和服务。但是,“打击”还不是“服务”的全部内涵。“服务”还应当包括结合办案在发案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完善管理、促进生产等方面的内容。认清和处理好这个关系,就是要在办案中把执法与扶企有机地结合起来,注意克服那种认为检察机关就是单纯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和服务企
简介:辨认结论与一般的言词证据可能由同一个人作出,但辨认与提供证言却存在着不同的心理基础,辨认主要建立在“再认”之上,而提供言词则主要建立在“再现”之上。合理的辨认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是辨认过程的许多因素都会影响辨认的真实性。遵循合法的程序,遵守符合心理规律的辨认规则是获得正确辨认的程序保障;把握辨认的心理机制,审查辨认过程的影响因素,可以评价辨认证据的真实性程度。
简介:当前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并不断发生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反映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二审监督和民行监督等诸方面。应认真研究问题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及应对方法,不断提高检察监督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
简介: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面临“同体监督”的理论质疑,因而在选择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模式时,需要从理论层面、制度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考虑,提出切合实际且操作性强的侦查监督模式——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即地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简介: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与完善,对于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体制改革都将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在当前职务犯罪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权力的去留应持特别慎重的态度。通过设立逮捕权的监督程序,赋予被捕人充分的权利交涉程序,建立被捕人最终的司法救济程序,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
简介:<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整顿社会治安的总方针,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当前在全党、全社会全面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形势下,深入探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渠道和基本方式,对于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体工程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明确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渠道和方式,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正确处理“打击”与“服务”的关系
辨认程序与辨认结论正确性的审查
正确看待并解决检察监督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重构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和完善
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渠道和基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