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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加快检察改革和推行科技强检的过程中,依托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内专门设计的"检委会"工作模块,实行提交检委会议决案件、事项的网上受理、分发、讨论、决定、反馈的检委会网上议案,有利于建立个公正、高效、规范、经济、透明的检察业务决策机制,进而保障检察权公平正义价值诉求的实现。

  • 标签: 检察委员会 网上议案
  • 简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国家公民关系以及刑事诉讼两个层面。就前者而言:该制度有助于促进民众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可、有助于实现被告的基本人权,以及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就后者而言:该制度较之其他刑事法律援助模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如能够确保辩护质量及效率、能够节约司法成本、以及能够借助“公设”身份,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良性的沟通平台,达到改善整体刑事辩护制度的目的,以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公设辩护人制度是解决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低下及辩护品质不高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重要方式,更是落实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重要制度设计。

  • 标签: 公设辩护人制度 政府合法性 人权保障 司法平等 司法公正
  • 简介:逮捕和刑事拘留是种诉讼保障手段,羁押是种持续性的法律状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利的剥夺,应严格地采司法令状主义.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羁押被大量地运用.目前侦查羁押在适用中走入了工具化、普遍化、违法羁押超期羁押严重的误区,认为侦查羁押适用走入误区的有侦查人员个体观念和行为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及立法缺陷等制度建构,以及刑事诉讼价值理念选择等方面的原因.侦查羁押适用中的误区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及法治的严肃性,并影响了审判时的罪刑关系.要走出羁押适用的误区,必须从侦查人员个体观念、行为,刑事诉讼构造、制度构建、价值选择等方面进行调整.

  • 标签: 侦查羁押 超期羁押 违法羁押 危害 原因
  • 简介: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较为普遍.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自我归罪的表现,同时又能生成新证据,因而具有法律意义.翻供虽然具有降低诉讼效率的负面效应,但翻供者的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在我国,翻供的产生具有深层的制度原因,因此解决翻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的改革完善,即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转换侦查思维方式、扩大辩护律师的诉讼参与、防止刑讯逼供等等,从而确保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基础上切实减少翻供发生.

  • 标签: 翻供 辨析 人权 保障 人权保障 翻供
  • 简介: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属于“新法定证明模式”,强调证据链条形式上相互印证,遵循线形诉讼结构的单向思维,呈现“新整体主义证明”之端倪,可以概括为“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刑事司:去证明模式刑事诉讼模式存在共振关系,其生成逻辑未走出传统诉讼文化之窠臼,亦未能挣脱行政化非专业化之束缚。借助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对刑事司法证明模式进行评价,可以在“活法”“死法”间作出判断,在“公正”“效率”间作出抉择。模式转型之际,需要保持开放的话语姿态,但也不必以域外为样本亦步亦趋,而应聚焦中国问题,建构“以证据裁判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中国模式。

  • 标签: 刑事诉讼 司法证明 证明模式 证据裁判 自由心证
  • 简介: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具有宏观指导、案件决策和内部监督职能。由于有些地方检察委员会机构不健全,委员任职不够科学,议事议案范围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检察委员会作用和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促进检察委员会科学民主决策,应当从完善和创新检察委员会工作入手,树立检察委员会决策的权威性,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 标签: 检察委员会 机制建设 回避制度 列席机制 开放性决策程序
  • 简介:通过文献分析,我国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的研究仍然停留在上个世纪70年代前苏联的研究水平上,研究方法单且落后。大陆法系刑事责任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基于不同的理论平台,并不能进行单纯的类比,二者的生成都是语境性的,是不同文化语境的产物。我国传统刑事责任是个伪命题,其传统的概念必须被改变,应实现概念的从结果到过程、从对行为人处遇到对行为人定罪的转变,如此才能相应的真正改变刑事责任研究地位上形式主义和内容上的概念主义。

  • 标签: 刑事责任 传统性概念 过程性概念
  • 简介:法定证据不仅仅包括形式的法定证据和积极的法定证据,实质的法定证据和消极的法定证据也是其当然内容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在证据评价中,把越来越多的经验法则上升为证据规则已成为可能.法定证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与自由心证的区分是相对的,具有开放性、可反驳性和普遍认知性等特点.

  • 标签: 证据评价 法定证据 证明力
  • 简介:<正>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主要手段。通过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挖掉蛀虫,对企业来说是种保护和服务。但是,“打击”还不是“服务”的全部内涵。“服务”还应当包括结合办案在发案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完善管理、促进生产等方面的内容。认清和处理好这个关系,就是要在办案中把执法扶企有机地结合起来,注意克服那种认为检察机关就是单纯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和服务企

  • 标签: 检察机关 经济犯罪案件 打击犯罪 大中型企业 企业服务 促进生产
  • 简介:强制措施的修改适用(续)李忠诚三、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责令其不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修改的主要内容1.将指定区域改为住处或指定...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 被告人 安机关
  • 简介: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次详细明确了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规定逮捕质量问题包括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和办案程序有瑕疵。其中“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符合本标准规定,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为准确适用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避免逮捕质量有缺陷,并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办案实际相结合,就我院2003—2007年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处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

  • 标签: 审查逮捕 质量标准 缺陷 最高人民检察院 鹤壁市 犯罪嫌疑人
  • 简介:在我国,刑事错案、甚至严重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屡禁不绝,如何控制刑事错案以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成为刑事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共同的研究课题。本文将刑事错案控制机制现代经济学理论相结合,旨在用经济学的方法,找寻刑事错案控制机制的钥匙。通过用"帕累托最优"、科斯定理、私人信息、激励相容以及经济学博弈模型的分析,探讨如何优化我国刑事错案控制机制,以期借用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开辟刑事司法工作的新视野和新方法。

  • 标签: 刑事错案 控制机制价值目标 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 私人信息 激励相容
  • 简介: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撰写水平高低反映着逮捕案件的质量。在证据分析时应注意说理性、逻辑性和客观性,证据分析可以采用肯定法、排除法和比较法,切忌“空”、“琐”、“乱”。

  • 标签: 证据分析 说理性 逻辑性 客观性 分析方法
  • 简介:、意大利黑手党的产生黑手党王国的确立意大利是黑手党最早的发源地和根据地.现在意大利有三个主要的黑手党组织,即西西里(cicily)的科萨·诺斯特拉(Cosanostra),那不勒斯(Neapolitan)的克莫拉(Cammora)和卡拉布里亚(Calabrian)的恩特兰盖塔(Ndrangheta).此外,还有些较小的黑手党组织.这些黑手党组织虽然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传统,但是它们更有许多共同之处,因此,般统称为黑手党.在这些组织中,西西里的科萨·诺斯特拉由于其历史悠久,组织严密,规模庞大,犯罪势力和政治经济实力雄厚,是意大利黑手党的主要代表.

  • 标签: 形成演变 意大利黑手党形成
  • 简介:强化侦查监督权直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内容。而刑事侦查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取决于完备、高效的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必须把侦查监督机制放在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系统中,厘清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基本内涵、构成要素、运行原理及基本途径,在此基础上探讨构建侦查监督机制,强化侦查监督权。

  • 标签: 侦查监督权 侦查监督机制 侦查监督手段
  • 简介:持械聚众斗殴犯罪中,对“持”应当严格依照文义解释为“拿着”、“握住”之意,“持”是种客观状态,应当以斗殴时是否实际持有器械为认定准则,主观预谋不应当成为其认定依据;械并不等同于凶器,对其含义应紧扣“足以致人伤亡”的本质特征进行理解,不必拘泥于其物理或生命形态。犯聚众斗殴罪之首要分子应当对全案之持械情节负责,积极参加者对其自身持械行为负责。必要时,可综合全案情况进行主从犯区分,不必拘泥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角色划分。

  • 标签: 器械 致人伤亡 部分持械 主从犯
  • 简介:本文通过对古今死刑复核制度内在价值的比较和研究,揭示了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由于缺乏内在价值体系的支撑,在实践中容易受功利性政策的影响,以致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并提出对现行死刑复核制度价值重构及今后改革方向等设想.

  • 标签: 死刑复核 价值 改革方向 死刑复核制度 内在价值 改革
  • 简介:有效惩治犯罪避免伤害无辜,是刑事法治永远讨论不断的话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这种价值追求、现实选择制度平衡的个缩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遇到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制度问题的个体现。关于“保护贪官”存在合理性的责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两弊之衡取其轻的功利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贪污、受贿等罪的兜底性规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关于面临“涉罪无辜”正当性的质疑,问题在于制度不足。因此,建立保证本罪正当性的“前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必要的。

  • 标签: 制度不足 “兜底”条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