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欧盟肩负准宪法性的使命来争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外交实践中作为诉讼方和调停者出现。因此,本文呈现了欧盟在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组织中参与诉讼及在国际法庭中根据"法庭之友"提出建议的法律基础和实践材料。随后,本文回顾了欧盟应第三方或当事方的请求在执行军事、政治、法治和边境任务以控制冲突方面作出的贡献。此外,本文还论及到欧盟在俄格冲突(2008年)、塞浦路斯问题和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边境冲突中的作用。笔者的结论是,充分的证据证明布鲁塞尔总部的相关实践支持《联合国宪章》第33条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些出自一个国际组织的实践表明这一原则已在包含所有国际行动者的全球法律体系中取得了重大成就。
简介:一作为国际法津关系中的一种特定行为,协商必须首先适用或贯彻现代国际法的各种基本原则。指导协商活动的特别法律原则主要有四项,它们是平等互利原则、自愿合作原则、互让互谅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一)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平等,这本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观念之一。根据早期自然法学说,人生来平等,建立在个人Z集合基础上的国家自然也是平等的。国家如同单个的人一详具有天赋的平等权利和义务。19世纪末ZO世纪初的实在法学派学者也认为,疆域之大小、人口之多寡和力量之强弱等并不妨碍国家的国际人格资格,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平等”,就正”是从国家的国际人格推引出来的特性”。、‘”特别是在俄国卜同革命之后经
简介: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的制度模式从学理角度可分为私人直接诉权与私人间接诉权两种。前者包括狭义的私人直接诉权与WTO协议直接适用;后者的行使方式包括以传统外交保护为理论基础的国家诉权制度与作为国内行政调查程序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私人直接诉权模式不仅在理论上尚有争议,而且是很难付诸实践的。只有在坚持国家诉权的基础上,构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为私人间接诉权提供行政程序性制度保障,才是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WTO各成员方的最佳选择。
简介:《公司法》修订后,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获得强行法上的依据。公司社会责任承担之实际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救济的有效性。然而,当前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模糊不清,法官负担过于繁重使其对不确定的规则缺乏解释热情,而且,商业裁判素养的缺乏,也使得法官无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弹性极强的案件作出裁断。目前亟需搭建更具说服力的理论框架,避免公司社会责任沦为“企业办社会”、“政府摊派企业”之“正当性”基础。除此之外,还应考虑由商务部等部门组织各行会或商会组织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颁布《公司社会责任规范指引》,以利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妥为考量;最高人民法院亦可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发布一批事涉公司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为下级法院提供事理上的逻辑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