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现代行政合法性危机的背景下,传统的法律效力概念已不足以解释变化的现实。通过学理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的效力概念背后蕴藏着“正确性效力”和“权威性效力”两个维度。正确性效力只有有或无的区别,有正确性效力的规范应当得到服从;权威性效力可以在程度上区分大小,有权威性效力的规范应当得到尊重。另外,正确性可以区分为正义和拟制正确,权威性则包含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制度权威又可分为绝对制度权威和相对制度权威。正确性效力背后的正确性是一种拟制的正确性,权威性效力背后的权威性则是理论权威与相对制度权威的结合。在正确性效力和权威性效力区分的理论框架之下,对于规则的司法审查应建立起先正确性效力后权威性效力的审查方式。
简介:一、前言 中国自古以来,即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思想,视外来民族为蛮夷之邦。16世纪中叶以来,耶稣会教士传入西方科技,渐启中西接触之大门;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与外国签订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等不平等条约,并丧失国家独立自主的法权——领事裁判权。中国自给自足的闭关自守社会,因国际贸易等对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在政治与经济双重危机下,于清季晚期,开启了一连串法制现代化的改革。 法制现代化进入中国,第一步当属进行法律著作的“翻译”工作,最早翻译外国现代法律著作,应起于林则徐,林则徐于鸦片战争期间主持编译“各国律例”;其后,魏源于“海国图志”中,也介绍了西方
简介:传统理论依赖于将外国法归属于事实问题抑或法律问题的定性来确定涉外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的责任划分,但在比较研究中忽略了各国在诉讼模式等制度背景上的重要差异和在裁判方法上异曲同工的原理。而我国诉讼模式正处于转型和不确定状态,由于缺乏基本裁判思维和方法训练所导致的对事实与法律之间逻辑关系的普遍误解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很具有典型性。从裁判技术角度来看,国际私法研究领域中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外国法究竟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主要是一种概念争议,甚至争议各方已忘记了问题的出发点——各国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是如何配置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和权限的?从这个功能视角出发,在概念上看似迥异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之定性或归类,在特定诉讼模式之中如果按照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相应的逻辑和规则进行调查,并不会导致查明义务主体的重大差异。因此,中国对于外国法查明问题的研究重点不应停留于事实问题抑或法律问题的符号之争,而应当置于转型之中的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对法官-当事人权限配置关系这一特定的制度语境下,以"外国法"为对象,以"查明"为目标,对现行外国法查明的具体制度进行功能性考量,探索其适用规范。
简介:<正>所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发生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仍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者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认为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中止;如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有效性。并且就客观要件而
简介: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陕西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陕西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卫生规定》、《陕西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多数法规是因与上位法、当前实际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而提出废止。
简介: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1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承诺将于近期批准加入该公约,这就使我们不得不从《公约》的角度,来重新审视我国与《公约》相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劳动教养制度由于和《公约》第8条款“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之规定不相符合,因而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同《公约》接轨的障碍之一。如何使劳动教养制度既发挥其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的积极作用,已使其与《公约》协调接轨,是法学界需要着力研究的一个问题,将劳动教养制度刑事化,似不失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可行方案。
简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产业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结构性调整,势必会引起原有的劳动关系发生相应变化。从整体和长远来看,这种变化从本质上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但是在短期内不能完全缓解劳动力供给的结构性矛盾,加上企业管理层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原因。实际上有可能影响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解决问题的关键除了在立法制度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执行规则之外,尤其要注重通过严格行政执法和加强管理,协调好企业利益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监管,强化工会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