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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裁判摘要】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综合考量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

  • 标签: 宁夏回族自治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 高级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绿色发展 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