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0 个结果
  • 简介:河北邢台内邱县东不临海港,西不临高速,没有东部的发展基础,没有西部的政策扶持,但内邱县有“三多”,多矿山、多荒山荒坡、多河滩果园。内邱人就依靠自然,利用自然,将穷僻的地理条件演变为发展的资源优势,将对富裕的渴求和希望变为日益美好的现实。但在“三多”的开发利用中难免会出现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矛盾,幸运的是当地人还有一多,那就是多公证法律服务。

  • 标签: 公证法律服务 矛盾 调和 开发利用 政策扶持 荒山荒坡
  • 简介:证据采纳规则所要解决的主要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它主要是规范在何种情况下取得的何种形式的证据才能进入案件的审判过程,具有证据能力,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英美法上主要的采证规则有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性规则。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逐渐在证据领域占据一席之地,但是这种高科技证据在采纳上与传统证据规则产生了冲突,

  • 标签: 传闻证据规则 英美法 最佳证据规则 案件事实 证据能力 电子证据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不符。《行政诉讼法》关于撤诉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限制撤诉,而不是鼓励撤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协调机制与法律保留原则不相一致。建立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

  • 标签: 行政诉讼 协调和解 机制
  • 简介:《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适用法体系的确立。考虑到我国法律体系整体的合理性、完整性、立法习惯和简化法律修改的难度,我国选择了一个较为狭窄的法律适用法体系框架,即法律适用法体系中只包含冲突规范。在这个体系中,因其民事法律适用规范和商事法律适用规范分立,“新规则系统”和“旧规则系统”同时发生效力,形成十分复杂的内部结构,不可避免地产生协调和冲突问题。如何协调法律适用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化解冲突,是摆在我国司法部门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 标签: 法律适用法 体系 协调 冲突
  • 简介: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在司法领域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的情况下.作为记录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最重要证据材料,病历成了医疗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医患双方就其是否真实、完整、客观的争议日益增多,瑕疵病历的认定日益成为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因素。但病历作为司法证据的认证存在重要障碍:一是病历形成制作的主观性、单方性、专业性、不及时性的特点以及保全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其与一般诉讼证据形成方式显著不同:二是对病历记录的诊疗事实的认定上,司法评价与鉴定机构的专业评价存在着界限模糊的情形。本文分析指出.对于病历这种复杂的证据实体,准确认定需要制度上及理念上的整体协调。一是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制作,完善病历保全的规范;二是在对瑕疵病历认定时,形成以患方拳证为基本原则、合理性怀疑下的举证责任缓和、文检和病历评估为辅助的瑕疵病历认证方法,并依据病历瑕疵的不同情况形成标准化操作模式:三是司法制度的整体性保障,在司法鉴定程序中明确鉴定机构以法院委托检材为准的准则,坚持依法鉴定;在上诉审中依法适用证据失权原则,维护法律程序的稳定与权威。

  • 标签: 医疗纠纷 病历 证据认定
  • 简介:西方法学的传统是一脉相承的,然而构设西方法学的基础的许多概念常常是近乎矛盾的,而恰恰是这些矛盾概念之间的张力和调和为我们展示出西方法学发展的脉络和主线。在一定程度上讲,这些冲突概念的均衡是西方政治文明的精神实质,它们的冲突亦构成了它的内在矛盾,这些矛盾又进一步同国家与社会、人民主权与人权、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等诸多矛盾联系在一起,塑造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样式。

  • 标签: 西方法学 内在张力 调和与发展
  • 简介: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人格权是一种旨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则是一种旨在促进公共参与以及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基本权利。在特定情形下,表达自由与人格权所包涵的两种价值追求呈现出一种相互竞争的态势,人格权的实现会对表意人构成限制,而表达自由如果与基本权利之外所谓“公共福祉”之类的法律理由相结合,便会对人格权构成限制。作为当事人的冲突双方尽可通过论证的方式,来为规范性或者评价性陈述提供合理基础,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裁判者则不能任意地限制一项权利,无论如何,冲突需要被衡量。

  • 标签: 表达自由 人格权 冲突 调和
  • 简介:民营化与自由化改革关系密切,亦存在张力与冲突。我国台湾地区民营化后的中华电信仅短暂经历移动通讯市场龙头地位不保的局面,旋即凭借剩余独占市场地位,搭配网络效益,以及民营化后的灵活营销手法,屡屡限制市场竞争,使得所有其他新进业者都仰赖其移动与固定网络,消费者权益未获应有保障,与电信自由化政策目标相去甚远。中国大陆电信业改革实践中也同样遭遇超高定价攫取超额利润,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宽带低效掣肘产业发展无法释放带动效应等问题。两岸比较下,后民营化时代我国台湾地区应从行业管制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进行革新:前者包括制度面尽速开放用户回路,执法面强化管制与加强协调;后者包括变更持股机关、强化董事会功能、明定中华电信政策任务。而中国大陆民营化和自由化审慎缓进过程中则宜记取民营化与自由化不可混为一谈,彻底民营化与自由化并无必然关联,批发部门功能分离应作为三大电信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并尽速制定颁行富有前瞻性和回应三网融合的《通讯传播法》。

  • 标签: 民营化 电信自由化 管制 功能分离 用户回路 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