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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个结果
  • 简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的职权代理的规范理路需遵循“职权”的内部生成机制、“职权代理”的外部表达需要等基本逻辑,并受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类型、“职权”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治理之间的耦合关系等制约因素的影响。职权代理的法律表达,应当在普通代理法的委托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等基本规则的基础之上,为具体判断“职权”生成和表达的真实性、客观性提供更为明确、细致的指引。《民法总则》第170条为迎合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试图单独为职权代理创设简单、抽象化的一般性规则,但该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亦背离了职权代理的规范理路。

  • 标签: 职权代理 委托代理 法人(非法人组织)治理
  • 简介:规范性是法律的基本意义或重要特征。法律规范作为关于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不仅承载着解说法律规范性来源的理论使命,也作为法律规范性实现的基本条件之规定担当着诠释实证主义法学或“强制”或“规范”的法律规范理论的重任。实证主义法学从“法律之内”解读法律规范性的努力,使法律规范不仅是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的逻辑的和观念的意义结构体,而且有自己特殊的表达或表现。对法律规范的概念意义、逻辑结构体及其效力表达进行动态或静态的考察和分析有助于我们系统和深入地认识法律规范问题,进而深化关于法律概念及实践的理论探讨。

  • 标签: 规范性 法律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来源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效力表达
  • 简介:指导性案例由于特有的"应当参照"之价值,由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衍生而来的裁判规则自然拥有了一般性效力,其发布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社会功能自然得以彰显,首先形成的是司法政策,之后会直接或间接改变社会利益格局或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即参与公共政策之决策。法律体系的初步建成、成文司法解释自身弊端备受诟病等因素,以及自身符合司法权运行特质的优势,发布指导性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参与或创制公共政策的主要方式成为可能。指导性案例对公共政策发挥影响力,可以作三维度分析:最低层次为政策澄清,第二层次为政策发现,最高层次为政策制定。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公共政策 政策制定
  • 简介:一、靠奋斗,从学徒到成长为国有公司总经理。1964年,初中未毕业的黄捷带着儿时的梦想,招进了人人羡慕的柳州拖拉机厂,做了一名学徒工人。柳州拖拉机厂在当时可说是闻名区内外的大型国营企业,能进到这个厂就是一种荣耀。

  • 标签: 贪污罪 犯罪事实 犯罪行为 犯罪数额
  • 简介:人民调解虽然与中国传统的民间调解具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关系,但主要是在革命实践中的一种传统的新发明,服务于各个时期的政治任务。人民调解名义为调解,实际上在长期的实践中带有行政强制的特征,只是在改革开放的后期,随着国家权力的收缩,在农村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人民调解的自愿性才得以体现。塘村的经历见证了人民调解的历史变迁。

  • 标签: 人民调解 纠纷解决 强制调解 传统法制
  • 简介:北国隆冬白雪皑皑。而南国北部湾畔的北海,却是暖意浓浓。2013年12月28日。由检察日报社、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广西检察文学艺术联合会联合主办,北海市检察院、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联合承办的第十四届全国检察文学笔会暨检察题材影视剧本征集活动启动仪式。在这里举行。

  • 标签: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学艺术 侧记 光影 梦想 影视剧本
  • 简介:为拓宽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办理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实现信访工作做到家、群众诉求不出门的工作目标,多年来,河北省成安县各级领导每个星期一坚持以人大代表身份公开接访及便民、利民信访。这项工作制度已经成了他们雷打不动的工作制度。8月6日,礼拜一,又到了四套班子领导下乡接待群众上访的日子。

  • 标签: 群众上访 人大代表 县领导 老百姓 道理 信访渠道
  • 简介:立法语言必须逻辑严谨地表达法的价值,法的规范类型和结构须与法的价值取向一致,条文的整体设计须契合法价值的生成环境。这些一般规训应为立法语言所遵循。厘清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结构及影响因素,对刑事诉讼立法的语言完善有指引意义。

  • 标签: 刑事诉讼法价值 立法语言技术 程序性制裁
  • 简介:在我国,公民意志的表达具有多种法律渠道,"投诉合唱团"是一种新型的表达方式。投诉合唱是一种社会权利,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力意义。"投诉合唱团"拓展了民意表达的方式和渠道,为政府了解社会和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投诉合唱团"在社会权力表达方面也存在局限性,有必要对投诉合唱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

  • 标签: 投诉合唱团 社会权利 社会权力 法律规制
  • 简介:法院工作报告是一个官方权威的司法信息发布和展示平台,其并不是一个工作总结。其要展示的不是法院内容组织结构如何.而是要表达法院的实际运作程序和方法以及其对社会和公众产生的影响。工作报告不仅需要通过解释与评鉴的方式,从社会角度出发,向社会表达法院秉承的价值观念、原则以及所要实现的目标、目的及计划、职能的发挥程度等社会价值的实现,而且还需要通过相应的逻辑和实证支撑的数据,向社会展示其实现社会价值是真实的。

  • 标签: 法院工作报告 司法表达 法院的社会价值
  • 简介:《法律东方主义》-书是美国学者络德睦近年来的-部比较法论著,翻译成中文后引起了中国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此书将前人“东方主义”中国中心论”等理论应用于法律领域,提出了“法律东方主义”的概念,虽然理论的原创性不算太强,但也对不同文化比较中的自我与他者的认知进行了反思,这种反思对于西方人对世界的重新认知,尤其是对“东方”的重新认知具有很强的警醒作用,对于东方世界存在的“自我东方化”现象同样有警醒作用.然而这种作用不能夸大,更不能政治化,在特殊的社会情境中成为“政治消费品”.因此,对此书在中国的讨论和可能的“政治化”应该保持警惕.

  • 标签: 法律东方主义 自我东方化 认知 他者
  • 简介:去年,高检院作出了检察改革的部署,检察队伍实行分类管理便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这是一项属于人事制度的改革,牵涉到个人利益,而且分类管理的具体模式及实现的途径均无先例可循,因而难度很大。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知难而进,从去年开始,率先实行了书记员单列管理的改革。本刊特派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现将他们的经验介绍给大家,希望有助于这项改革的推进。

  • 标签: 上海 检察院 书记员 分类管理
  • 简介: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人格权是一种旨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则是一种旨在促进公共参与以及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基本权利。在特定情形下,表达自由与人格权所包涵的两种价值追求呈现出一种相互竞争的态势,人格权的实现会对表意人构成限制,而表达自由如果与基本权利之外所谓“公共福祉”之类的法律理由相结合,便会对人格权构成限制。作为当事人的冲突双方尽可通过论证的方式,来为规范性或者评价性陈述提供合理基础,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裁判者则不能任意地限制一项权利,无论如何,冲突需要被衡量。

  • 标签: 表达自由 人格权 冲突 调和
  • 简介:《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过于原则,不能适应司法裁判的需要。通过对股权转让纠纷的类型化进行梳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诉讼、股权转让违约诉讼、股权转让侵权诉讼、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诉讼等疑难问题以及司法适用进行梳理研究,可以提出涉及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适用的片段建议。

  • 标签: 股权转让 合同效力 司法适用
  • 简介: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由法官审理、法官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对法官裁判说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任何裁判文书都要在阳光下晾晒,裁判文书公开也倒逼着法官必须将其裁判决策的过程显现在裁判文书中。但当下裁判文书说理仍然过于简略,主要表现在:裁判依据存在一定欠缺;事实认定与法律的解释不足;情理不足,裁判说理缺乏人文关怀。主要基于法官传统思维、知识“前见”、认知心理的分析,认为法官法律思维运用不成熟,法官思维与当事人思维的殊异,裁判解释知识的缺乏,不良知识“前见”的误导,裁判的保守心态及知觉选择性心理等因素制约着裁判充分性说理。其根源还在于法官囿于裁判说理可利用素材的有限性,裁判决策的过程不科学。要解决这一问题,法官应当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扩展思维的视野,寻求裁判说理可利用的素材,将科学的裁判决策转化为裁判文书的合理表达,即公开法律依据的正当化引证,合理运用裁判解释知识,适当运用法律修辞等论证裁判结论,从而提高裁判说理质量。

  • 标签: 法官裁判 有限性 说理 决策 素材 法官责任制
  • 简介: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照该院司法便民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强化10项司法便民举措,加强便民工作力度,确保民意诉求表达渠道畅通。

  • 标签: 最高法院 表达渠道 丰台区 北京市 司法 诉求
  • 简介:热点案件的不断涌现揭示了民意与法意之间不可消弭的矛盾.在现代司法程序中,民意处于司法合法性与司法理性构筑的二元困境之中,一方面民意是司法合法性的基础,另一方面民意审判又违背了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如何正确处理司法程序中的民意是现代司法不可回避的课题.实际上,司法程序中的民意可以划分为制度化民意与非制度化民意两种类型.司法合法性的基础是制度化的民意,而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容的是非制度化民意.因而,吸纳制度化民意应当成为化解民意与法意之间矛盾的努力方向.就我国而言,司法活动中曾经出现过人大个案监督、涉诉信访、品格证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制度化民意表达机制.但是只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了民意与法意的平衡.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的目的便是表达民意,基于此也就产生了评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三个标准,即民意表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从这三个标准出发,检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进一步提出更加明确的完善措施.

  • 标签: 民意 司法合法性 制度化民意 人民陪审员制度
  • 简介: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安排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冲突无法通过解释消减。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时的各种模式都试图在保留英美信托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分离的灵活性的同时,防止因信托的引入而导致本国法律的"分裂"。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权属既可以转移给受托人,也可以不转移给受托人,不明确界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性质,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做具体的规定,从比较法上看,与《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的规定"不约而同"。但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所有权恐怕都不能经受大陆法系所有权完整性和不可分性的检验。我国民法典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作概念层次的特别规定,从而为信托单行法(尤其是信托财产关系)的解释和实施留出空间,避免单行法下的信托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

  • 标签: 信托财产关系 物权法基本原则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民法典表述
  • 简介:过失客观化语境中,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构成的逻辑前提,从而丧失了在实证法上加以规定的必要。但责任能力制度原旨在表达对理性能力不及的未成年与精神病加害人保护的价值,不应被完全抹消;相反,这种价值可以通过绝对年龄下未成年人与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特别免责,以及适当考虑绝对年龄以上未成年人之年龄、智力、经验以型构合理人这一兼容主观的方法得到部分实现。以此去检讨反思《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其认定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构成过失且须因有财产而担责,规定监护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及被监护人无财产时的单独责任,均有不合法理现实且失于实质公平之嫌。

  • 标签: 责任能力 过失客观化 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