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SIFIs倒闭产生的巨大负外部性,使得各国在危机处置中更倾向于救助而非任其倒闭,但“太大而不能倒”又会引发道德风险、扭曲公平竞争.自救计划的产生就是为了增强SIFIs内部损失吸收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力量以及减少公共资金损耗,为“太大而不能倒”寻求一种更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自救计划以债权人利益让渡为核心,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将债权转为股权或直接核销,其实质就是建立SIFIs损失分担机制,在股东、管理层、债权人以及纳税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同时确保SIFIs危机处置程序高效且低成本的实施.但自救计划在我国的适用还存在一些现实及法律障碍,需进一步关注并研讨其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
简介:审判实践中,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有不同的认识。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于是审判中,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诉讼,法院以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为依据,动辄追加诉讼当事人。这种追加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追加原告的做法,至少有以下弊病:一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二是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给审判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