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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个结果
  • 简介: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生效原则上仅需当事人达成合意,此种合意模式借鉴自《德国民法典》。但是,从比较法来看,合同生效往往需要其他要件。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允诺模式即在当事人合意之外,又规定了原因为生效要件。原因在法国合同法中主要起到真实性指示与许可性标准的作用。而德国法采合意模式后,原因为当事人合意所吸收,通过法律行为的具体制度解决了这两大问题,故而不再需要另行规定原因作为生效要件。此种立法模式是现在世界立法主流趋势。

  • 标签: 原因理论 合意模式 允诺模式 法律行为
  • 简介:结构功能主义者视角中,结构是社会系统的框架模式,功能则体现为社会关系的实际运行,结构的变迁必会导致功能的调整。合作理念与公共治理模式的出现打破了传统行政法结构的平衡,在消极立法、积极行政的情境下,司法理应发挥利益协调的社会整合功能来缓解这一结构的紧张关系,以维系结构的适应能力。

  • 标签: 结构功能主义 积极行政 能动司法
  • 简介: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相关法律和规章增设了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的罪名,制定了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标准,并明确要求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由公安机关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由于窃照专用器材具有的隐蔽性或伪装性,对其进行发现或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对无线通信类的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除了常规的检验外还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检测。本文首先介绍了窃照专用器材检验鉴定工作的背景,对窃照专用器材进行了初步分类,然后介绍了使用频谱分析、天线和电磁屏蔽箱对无线通信类窃照专用器材进行技术检验的方法,最后针对实际的案例介绍了频谱分析的具体使用流程及相关参数的设置方法,频谱分析的结果为无线通信类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提供了技术支撑。

  • 标签: 窃照专用器材 无线通信 频谱分析仪
  • 简介:运动式治理与治理制度化是我国的社会治理反复摇摆、纠结的悖论式命题。从现有的实践来看,一旦一种运动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社会治理者就会审时度势进行策略变化。这导致治理制度化的程度始终受制于运动式治理的政治表达和短期目标的实现。只有当执政者无法单纯依靠强制来维系治理权力的有效性,转而需要借助法律媒介获得普遍化的合法性效力时,法院才有可能完成由“刀把子”向“裁判者”的功能转换。

  • 标签: 政治动员 弥散性惩罚 科层制 常态社会 合法性
  • 简介:在传统思维当中,人们从情感逻辑出发,只看到犯罪对社会的严重破坏,至于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则完全被忽视。应当说,这是一种单向、片面的认识。事实上,犯罪的功能具有多重性:犯罪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或威胁的同时,也在宏观上伴生社会代谢、促进社会发展。这就要求人们重现审视和分析传统思维定势,全面理解和认识犯罪功能的多重性,避免绝对主义的犯罪功能观。

  • 标签: 犯罪的侵害性 犯罪的促进功能 犯罪观
  • 简介:本文认为当前各种关于正义的规范理论都借用了程序正义的正义界定功能。这一正义界定功能有别于程序正义这一广义概念所具有的其他功能。文章通过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正义理论例示了对正义界定功能的运用。文章的主旨认为,惟有对公平三个要素进行补充论证,对正义界定功能的运用才具有说服力。而从这一点着眼,各种正义理论常常是有缺陷的。

  • 标签: 程序正义 正义理论 正义界定功能 术语 契约论 对话理论
  • 简介:分配不仅是一个经济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分配作为不同社会主体对特定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占有和支配关系,必然需要法律的积极作用和影响。经济法在调整分配关系的过程中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它具有再分配功能,是在民法、行政法等基础上对社会利益和资源的再分配法。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理论,是对前人关于经济法是分配法理论的深化,有助于深入理解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经济之法的本质。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在市场障碍排除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三个经济法子部门中均有充分体现。

  • 标签: 分配 经济法 再分配功能 国家调节说
  • 简介:激励功能是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对于该主题的探索有助于深入研究并建立激发活力和创造力的法律机制,实现科学立法。在探索法律制度激励功能的进程中,存在经济学与心理学两条不同的学科进路与基本模型,结合这两种进路和模型,产生了学术研究上不同的理论进路。立足于法学的学科特点,总结并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一种跨学科的综合分析模式被提出来,用以全面展现法律制度激励功能的完整运作过程。

  • 标签: 法律制度 激励理论 运作模式
  • 简介:正确把握庭前会议的功能是准确适用的前提。我国刑事庭前会议旨在为法庭审理做准备,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具有明晰诉争观点,提升法庭审理效率的功能。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的特点是在启动上凸显了职权主义色彩,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方式有别于证据开示,产生的结果不具有强制性,规范公诉权行使的有限性,程序适用的选择性。

  • 标签: 刑事庭前会议 功能 特点
  • 简介:运动式治理与治理制度化是我国的社会治理反复摇摆、纠结的悖论式命题。从现有的实践来看,一旦一种运动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社会治理者就会审时度势进行策略变化。这导致治理制度化的程度始终受制于运动式治理的政治表达和短期目标的实现。只有当执政者无法单纯依靠强制来维系治理权力的有效性,转而需要借助法律媒介获得普遍化的合法性效力时,法院才有可能完成由“刀把子”向“裁判者”的功能转换。

  • 标签: 政治动员 弥散性惩罚 科层制 常态社会 合法性
  • 简介:通过对德日、法、美、英等国临时性救济程序的研究,认为临时性救济分两个功能层次,第二层次突破了传统临时性救济的"附属性"特征,具有确保现在利益与暂时实现权利的功能、证据保全功能、纠纷解决功能得以实现的作用。程序设置上的"两造对立辩论或陈述意见"确保上述功能的实现,这样裁定具有既判力效力。

  • 标签: 临时性救济 第二层次功能 程序保障 既判力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第11条规定,讯问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时,

  • 标签: 同步录音录像 讯问 录像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主观化 职务犯罪案件
  • 简介: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的效力已经不能单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去实现,法院的权威也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暴力”机器去维护,随着法治现代化的进一步深入,法律得以良性运转的成本也不断攀升。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的公开和透明,预示着司法将走下供奉的神坛,走入千家万户,从“以力服人,,走向“以理服人”。修辞应用到判决中则不仅是一种说服手段,更是一种展现真理的事实力量。通过修辞方法的正确运用可以更好地使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得以充分显现,在司法公开的大环境下更具有生命力。

  • 标签: 判决修辞 法律论证 裁判合理性
  • 简介:作为司法救济补充手段的信访制度,因其简便、经济、有效、全面的特点,被群众普遍认为是优于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救济方式,并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权利救济期许,但由于当前信访制度自身存在的种种缺陷,信访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必须对现存信访制度进行适当改革,完善与其相配套的运行机制,构建多元化的权利救济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信访制度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中的作用。

  • 标签: 信访制度 权利救济 法治
  • 简介:微量物证是能够揭示和证实犯罪、提供破案线索、缩小贞查范围的量小体徽的物质,它通常遗留在犯罪现场、犯罪工具、作案人身上或被害者身上。微量物证的检验鉴定通常要借助于现代化的仪器。因为这些仪器是科技研发的最新成果,具有更高的灵敏度、精确度和可靠性。

  • 标签: 微量物证 犯罪工具 检验鉴定 破案 最新成果 作案
  • 简介:<正>欧洲一体化建设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保持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同时建构欧洲同一性,在民族认同(nationalidentity)的基础上形成"欧洲认同"(Europeanidentity),是实现欧洲融合的必然措施和途径。在这一过程中,欧盟(欧共体)试图通过对教育领域的介入来推动各成员国的教育变革,从而达到建构欧洲认同的目的。随着欧洲一体化建设的不断

  • 标签: 欧洲认同 教育政策 欧洲一体化 民族文化多样性 超国家组织 民族认同
  • 简介:受制于其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特定社会背景和政治文化,中国传统司法被赋予了行政性、调和性及伦理性等典型特质.正是这些特质,决定了中国传统司法之定纷止争、道德教化与社会控制等独特功能及其实现困厄.对此作反思性审视,或对当下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 标签: 传统司法 定纷止争 道德教化 社会控制
  • 简介:司法伦理是法官司法行为不可或缺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职责型的司法伦理以完成份内责任为天职,并通过司法行为与后果相连,是一种理性的司法伦理规范。德行型司法伦理则是以未来为指向的,结果如何不在考虑范畴之列。二者关系并不完全对立,都被深层结构所推动,并且在一些领域还存在联系。司法伦理的功能指向应当是现实的社会需求,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阶段以及司法发展程度选择所需求的司法伦理以及功能,因此,以责任或义务为内容、以规范或规则为形式的职责型司法伦理至关重要。

  • 标签: 司法伦理 责任伦理 信念伦理 法律职业
  • 简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正式将和解制度引入税务复议,迎合了社会管理不断创新的当下税收法治环境,不失为立法的一大进步。立法并未解决好税务和解的功能定位,和解标的以及和解协议内容的准许要件等关键问题。将监督权力界定为税务和解的功能无疑更趋法律本义。对和解标的的界定应突破法律的形式要义,发现合理性背后的“不明确的事实状态或法律关系”。与之关联,对和解协议内容的准许要件宜做狭义解释。和解制度入法的价值值得肯定,但其所赖以发挥作用的核心理念并未澄清,相关制度并未理顺,因此,只能谨慎评估税务和解入法的进步空间。

  • 标签: 税务和解 适用范围 功能定位 和解标的 协议要件